案情简介:2011年XX月X日, 原告(买方)、被告(经纪方)和吕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约》(以下简称《合约》),约定原告向吕某购买广州市XX区XX街X号XX08房,成交价290万元。《合约》第五条经纪方的权利和义务约定,被告应根据诚实信用、勤勉尽职的原则为买卖双方服务,在促成本合约成立的情况下原告向被告中介代理费及咨询费。原告于签约当日支付吕某购房定金10万元,于次日支付被告中介代理费及咨询费5万元。签约后,吕某父亲以吕某出售涉讼房屋未征得其同意为由,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也未予追认合同。原告与吕某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判决,原告与吕某之间关于广州市XX区XX街X号XX08房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原告要求被告退还中介代理费及咨询费5万元,但被告(经纪方)不予退还。
办案进程及结果:田律师接受原告委托代理其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退还中介代理费及咨询费5万元及支付利息。在庭审中,田律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根据《合同法》第426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该法规定的居间人促成的合同,应当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合同法》第427条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本案中,被告作为专业的房屋买卖中介机构,熟知房屋买卖的相关规定,但被告明知卖方吕某只是涉讼房产的共有人之一,在另一产权人没有到场也没有授权给吕某的情况下,仍然去促成原告与吕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最终因此导致房屋买卖合同被法院判决确认为无效合同。被告行为损害了居间合同关系中作为委托人的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无权要求原告支付报酬。原告在处理其与被告之间的居间合同关系中并无过错。因此,原告诉请被告退还中介代理费及咨询费及支付利息,合法有据。一审法院采纳田律师代理意见,判决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