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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纠纷专题研究

【导语】居间合同纠纷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其所发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确定的案由之一,上海法律网通过邀请专家律师撰稿、网站编辑人员搜集整理等方式在本专题中发布与居间合同纠纷有关的法律新闻、法律常识、法律法规、实践案例等文章,并邀请专家律师评析相关案例,以便尽可能准确地向社会公众展示当前法院就居间合同纠纷案件所持有的审判观点。
 购房不成更换中介 自由选择并非违约
近日,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中介合同纠纷,依法认定买方行为不构成“跳单”违约,判决驳回中介方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某中介公司带陈某看房后,与其签订了含有禁止“跳单”格式条款的《看房协议书》,其中约定:委托人不得私自与中介提供的房源进行交易,或委托人以血亲、嫡亲关系的名义与中介提供的房源进行交易的,视为委托人与中介所提供的房源进行交易,委托人属于违约,违约金为该房屋成交总价的2%。……
 中介潜逃租客腾房 合同解除退款赔偿
通过中介公司租房,但是还没住多久却被中介公司以未收到租金为由要求搬出,原来是该公司中介人员私收租金后携款潜逃所致。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确认双方合同已经解除,中介公司须返还租金等费用并支付违约金。 2019年10月,小李通过某中介公司租房,业务员小姜负责为小李提供服务。小李与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一处房屋,月租金为5000元。根据……
 居间合同纠纷案件
【问题提示】  居间人是否有提供居间服务,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是否在居间人提供服务的情况下促成的。  【要点提示】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从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看,居间合同内容有两类,即以报告订约机会为内容的合同和以充当订约媒介为内容的合同。  【案件索引】  一审:(2009)顺法民二初字第03569号(2010年8月31日……
 指导案例1号《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的理解与参照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  2011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指导性案例《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指导案例1号)。为了正确理解和准确参照适用该指导性案例,现对该指导性案例的推选经过、裁判要点等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推选过程及其意义  为了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于2010年12月31日向高级法院……
 游龙云诉张志强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反诉被告)游龙云,男,48岁,汉族。  被告(反诉原告)张志强,又名张强,男,50岁,汉族。  原告游龙云与被告张志强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7月31日诉来本院,本院于2009年10月31日依法作出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09)中民二初字第420号民事判决书,原、被告不服该判决,上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5月4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郑民三终字第74号民事裁……
 居间合同纠纷浅析
案情:XXX(甲方)与XXX(乙方)以及XXX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丙方),签订了一份三方协议,约定由丙方做为居间人促成甲乙双方的房产转让合同,协议中还约定,乙方做为卖方10日内与甲方签订买卖合同,为此甲方向丙方支付5万元的定金,甲乙双方签约后此定金转为购房款。十日过后,由于乙方在国外,根本不能与甲方签约,甲方向丙方要求返还定金,丙方声称已将钱汇予乙方,不能退还,并出具了汇款单。  浅析:  本案……
 居间合同纠纷相关案例
民 事 判 决 书(2006) 南民初字第618号  原告:向邦东,男,195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佰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经理。住址:(略)。 身份证号:(略)。  被告:重庆新大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西路31号1单元6楼1号、3号、4号。组织机构代码:62191174-7。  法定代表人:张忠富,董事长。  原告向邦东诉被告重庆新大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
 居间合同纠纷一案
案情简介:2011年XX月X日, 原告(买方)、被告(经纪方)和吕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约》(以下简称《合约》),约定原告向吕某购买广州市XX区XX街X号XX08房,成交价290万元。《合约》第五条经纪方的权利和义务约定,被告应根据诚实信用、勤勉尽职的原则为买卖双方服务,在促成本合约成立的情况下原告向被告中介代理费及咨询费。原告于签约当日支付吕某购房定金10万元,于次日支付被告中介代理费及咨询费5万……
 上海市二中院关于居间合同纠纷的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27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邹开伟,男,195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耀巨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   投资人虞明明。    原审第三人上海仓源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   投资人方水全。   上诉人邹开伟因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
 二手房交易居间合同纠纷疑难问题探析
二手房交易中,买卖双方一般都会委托居间方房地产中介来完成房屋的最终过户,通过居间方式进行房屋买卖,已成为目前二手房交易的重要途径。中介公司根据卖方的委托发布房源消息寻找符合要求的买家,再促成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可以说,从二手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到合同履行完毕,房地产中介起着重要的作用。在整个二手房交易中贯穿着两层法律关系,买卖合同关系和居间合同关系,从买卖合同关系的建立到履行完毕或合同未能履行的……
 浅谈居间合同纠纷中的举证责任
居间在经济生活领域通常又被人称作“中介”,居间合同在《合同法》颁布实施以前,属于无名合同,其主要由《民法通则》中最类似的条款加以调整,而在《合同法》中,设专章对居间合同加以规定,明确了其作为独立有名合同的法律特征,这对调整我国日益发达的居间活动起了重大的促进作用。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根据该法……
 居间合同纠纷中“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
裁判要点  在居间合同纠纷中,因居间人提供虚假情况,致使委托人在订立合同时蒙受损失,居间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赔偿责任应是一种违约责任,同时,该损害赔偿责任划分可以参照《侵权责任法》中对于无意思联络但承担连带责任的分别侵权行为的责任划分,依照居间人过错的大小、以及该过错对于损害发生的影响来确定,居间人承担了连带责任后,有权就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部分,向第三人追偿。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追偿居间服务费纠纷
【基本案情】  原告深圳市世华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文华,总经理。  被告姜振中  2003年7月6日,原告(乙方、受托方)与被告姜振中(甲方、委托方)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约定:甲方授权乙方介绍甲方购买或租用下列或同类型之物业,甲方承诺甲方(或甲方之亲属、授权人、代理人)成功地购入或租用所介绍之物业,需支付乙方相等于1.5%楼价或半个月租金作为佣金。支付时间为双方正式……
 居间合同纠纷中相关问题
(一)、居间委托期届满后,委托人利用居间人报告的机会私下与相对方订立合同的,仍需按原约定支付居间报酬。此情形下,居间人其实已提供了相关信息、机会和服务,有的甚至已介绍委托人与相对方进行了见面磋商,因此,只要委托人没有证据显示其后来是通过其他居间人成交的,那么仍应视为其已有效利用了居间人的服务,仍应按原约定支付报酬,这也是诚信原则的要求。  (二)、委托人的亲属或关联单位购入或租入房屋的,视为仍有效……
 居间合同中关于违约方须按全部居间报酬标准向居间方支付违约金的约定合法有效
有的居间合同会约定,交易双方须在签署交易合同或“过户或备案合同”时向居间方支付居间报酬;同时约定,如交易双方的任何一方拒绝与对方签署“过户或备案合同”则成为违约方,须承担向居间方支付相等于双方应付居间报酬总额的违约金的责任。笔者认为此约定是合法有效的:  第一,交易合同的成立标志着居间人已完成最重要、最核心的义务,此时居间人已有权依法收取居间报酬。即使交易双方后来未签署“过户或备案合同”,亦不能改……
 对居间人收取居间报酬应予全部支持,不应调低报酬
实践中,经常出现交易方通过居间人签署合同后绕开居间人私下履行合同,然后以居间人未履行某些协助义务(如定金或首期款监管,房地产证托管,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或租赁合同备案手续等)为由,要求拒付或调低居间报酬的情形。对此笔者认为,仍应支持居间人收取全部居间报酬,不应调低报酬。  1、依照《合同法》第426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即有权收取居间报酬,所以合同成立即标志着居间人的最核心、最重要的义务已履行完毕……
 合同是否履行完毕、提前解除或被认定为无效,均不能影响居间报酬的实现
居间人的义务仅限于报告订约机会或提供订约媒介服务、促成合同成立,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即视为其已完成居间义务,即可收取居间报酬;同时,居间人并不是其所促成合同的当事人,既不是该合同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也不是合同履行的担保者或督促者。所以居间人对于合同的履行情况是无法控制的,不能在法律规定之外加重或延伸居间人的义务、将合同的履行情况认定为居间人能否收取居间报酬的前提条件。同样,合同提前解除完全……
 居间人收取居间报酬的条件应严格限定为“促成合同成立”即可
《合同法》第424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426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由上述规定可见,居间人的义务仅限于报告订约机会或提供订约媒介服务、促成合同成立,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即视为已完成居间义务,其即可收取居间报酬。然而,如何具体认定“合同成立”?笔者认为有几个问题需要明确:  (……
 从一起居间合同纠纷看居间人的主要义务
张某是主要从事粮食买卖的中介人。2012年3月,张某介绍王某购买李某水稻15000斤,收取佣金50元。因王某所带的现金不够,下欠李某4000元,因张某和李某认识,觉得此款没有大问题。后王某长时间不来还款,李某便找到张某,张某便带李某找王某,但因张、王仅一面之交,对王某的具体地址也不是很清楚,寻找无果。后李某将张某告上法庭。法院判决张某承担15%的赔偿责任。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居间人是否尽到了合……
 居间合同案例浅析
案情:XXX(甲方)与XXX(乙方)以及XXX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丙方),签订了一份三方协议,约定由丙方做为居间人促成甲乙双方的房产转让合同,协议中还约定,乙方做为卖方10日内与甲方签订买卖合同,为此甲方向丙方支付5万元的定金,甲乙双方签约后此定金转为购房款。十日过后,由于乙方在国外,根本不能与甲方签约,甲方向丙方要求返还定金,丙方声称已将钱汇予乙方,不能退还,并出具了汇款单。  浅析:  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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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以上为居间合同纠纷法律实务专题研究的相关资料。了解居间合同纠纷案件的最新审判动向,掌握居间合同纠纷案件的最新审判观点,邀请专业的居间合同纠纷律师析法答疑。我们不代表审判观点,但是我们努力在接近审判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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