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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纠纷浅析

编辑:找法网 来源:找法网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案情:XXX(甲方)与XXX(乙方)以及XXX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丙方),签订了一份三方协议,约定由丙方做为居间人促成甲乙双方的房产转让合同,协议中还约定,乙方做为卖方10日内与甲方签订买卖合同,为此甲方向丙方支付5万元的定金,甲乙双方签约后此定金转为购房款。十日过后,由于乙方在国外,根本不能与甲方签约,甲方向丙方要求返还定金,丙方声称已将钱汇予乙方,不能退还,并出具了汇款单。

  浅析:

  本案中,甲乙丙三方签订的三方协议,可以将之进行分解。首先是由甲方(有的时候也有可能是乙方,再有可能是甲乙双方)与丙方签订的居间协议,其次,是甲方与乙方签订的一份购房意向协议,并以定金的形式做为购房合同的立约担保。

  根据合同约定,乙方应于10日内与甲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事实上,乙方并没有履行相关义务,根据我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乙方应向甲方双倍返还定金。

  至于甲方与丙方的居间协议,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若促成甲乙双方的买卖合同成立,丙方有权要求支付报酬。但是,本案中买卖合同并未成立,丙方只能主张为促成合同而产生的必要费用。

  另外,本案中甲方向乙方不仅是索要双倍定金无门,且就连本金5万元的要回都难以实现,此时,丙方应向甲方披露乙方的相关信息,便于甲方行使法律上的权利对乙方进行追究。如果丙方拒绝向甲方披露相关信息,或者明知乙方已身处国外,签约的机会渺茫,但仍向乙方汇款,导致甲方的权利难以实现,负有过错的丙方应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在目前的房地产转让市场中,上述的情况还是比较多见的。购房的买卖双方与居间人之间的矛盾凸现,原因往往是因为居间人提供的合同中约定的不平等和模糊性导致的,希望通过上述分析,使得房地产交易中的当事人能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尽量避免其中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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