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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瑕疵未告知,法院判拍卖合同无效

编辑:程尽华 来源:光明网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在花费30万元通过拍卖取得一房产,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却惊讶的发现该房产无法办理过户手续。2月25日,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拍卖合同纠纷案,判决王瑞民与河南华丰拍卖有限公司签订的竞卖合同为无效合同。

  2012年5月22日,王瑞民与被告河南华丰拍卖有限公司签订竞买合同一份,约定2012年5月30日10时在华丰公司拍卖厅对一宗房产举行拍卖会,约定本次拍卖的佣金为拍卖成交价的5%。当天,王瑞民向华丰公司交纳竞买保证金30万元。2012年5月30日通过公开竞价王瑞民以185万元成交价竞卖得到一处房产,面积1793.96平方米,并于当日双方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2012年6月7日王瑞民将下余款及佣金支付华丰公司。后王瑞民持房产证及拍卖成交手续等到南乐县房地产管理所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时,因该房产存在争议,不能办理过户手续。经双方多次协议未果,王瑞民起诉来院,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合同为无效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法律规定,拍卖人应当对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进

行核实。南乐县房地产管理所出具的证明可认定双方交易的房产存在争议,被告

河南华丰拍卖有限公司未对房产证进行核实,同时也未向王瑞民说明拍卖标的的

瑕疵,违背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致使王瑞民所取得的拍卖房产无法办理过户手

续,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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