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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用地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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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时用地的概念:是指工程建设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而在施工或者勘查完毕后不再使用的国有或集体所有土地。从前面定义中,可知能使用临时用地情况仅限于“工程建设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的时候,也就是说只有这两种情形可以使用临时用地,但是实际上使用临时用地的单位并不限于此,同时针对这两个部门使用临时用地的情势也正在变更。 
 
  首先来看“工程建设施工”需要使用临时用地的情况。对于“工程建设施工”,我的理解并不是指一切工程建设的施工,其主要方向是国家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如铁路、国道、省道,国家大型能源、水利设施等的建设,因为一些小厂矿企业厂房或者房地产开发的建设,一般在批准的土地内可以完成施工行为,并不需要申请临时用地。然而对于国家大型基础设施的建设,一般多为民众所盼求的事,政府也会考虑到为地方发展带来的益处,一般情况都是想方设法的争取国家投入,淡化临时用地管理、取消临时用地管理费成为必然,目前很多地方已经实际取消了该项收费。 
 
  其次为地质勘查部门,由于地质矿产部门随着体制的改革,从上到下大多已经并入地方国土资源部门,审批、监管无实际意义。 
 
  实际使用临时用地的单位并不权限于上述规定的两个部门,很多地方使用临时用地可能突破了这一范围,比如,救灾、一些大型文艺演出、军事演习等特殊情况占地,临时用地的使用主体应该扩大到具有民法主体意义上的人。 
 
  二、法律授予临时用地的审批权限不明 
 
  1、审批权与其他有关规定条例相冲突 
 
  问题一:临时用地审批能否批基本农田?从相关的规定可以看出,临时用地的审批权限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并未规定,哪些土地不能审批为临时用地,所谓法不明文规定不违法,也就是说,可是可以审批占用基本农田。这就与《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用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规定相冲突。 
 
  问题二:审批的面积的最大权限?同上述问题一样,临时用地的审批范围不界定,法律并未明确作出规定,能否参《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四十五条规定的征收土地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还是可以任意审批?法律规定不明。 
 
  问题三:审批二年是否合理?有时很多工程不能在二年以内完成,如果再行审批,则有可能造成资源的浪费,如果自动继期,继期时限如何规范?有的地方全面取消了临时用地管理费用后,更不知道如何管理临时用地,如改变用途、到期不归还等情况,该如何处理,不明。 
 
  2、违规乱审批临时用地的追究机制处于空白。
  目前,对于违规审批临时用地、乱审批临时用地,该如何追究责任机制尚没有明确的规定。有些地方违法用地很多,面对当前严格管理的土地情况,瞄准了临时用地,因为审批临时用地不用进行征转用报批手续,可以作为过渡用地,这样规避违法占地逃避追究法律责任成为了可能,对于如何认定哪些行为是正常的临时用地、哪些是违规审批的临时用地成为了真空状态,并对其行为的责任是否需要追究也是真空状态,这些迫切需要完善。 
 
  三、临时用地的后续管理缺乏法律上的依据 
   
  对于使用临时用地的单位,不按照最初约定的使用方向、改变用途、或者变相取得临时用地的后续管理,一直困扰着许多基层部门。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是不是可以立即收回等问题一直处于争论状态,大体有以下两种意见: 
 
  持立即收回观点的部份人认为,临时用地的使用因其短期性和时效性保证了临时用地必须按照审批时的用途进行使用土地,对于改变用途使用土地的,说明当初使用临时用地的条件发生了变化,即不再需要使用土地。 
 
  持保守意见的认为临时用地,一经审批那么土地的使用权发生了转移,土地作为特定的标的物,临时使用该标的物的主体当然想使利益最大化,那么在合同约定期限内,至于如何使用权利归受让方,国家不宜行使干涉权利,除了发生破坏土地、致使土地耕作能力丧失的情形。同时,由于临时用地还涉及到第三人,即原土地权属的所有者问题,对于改变用途以及破坏耕地行为的,可依据合同的约定,通过有关部门依法解除合同,让临时用地方丧失使用的权利。 
 
  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针对临时用地方在合同期限内改变用途、破坏耕地的处罚方式,作为国土部门可以说处罚不是,因为最初是经过自身审批的,不处罚也不是,因为发生了破坏耕地的情况,真正为两难境界。 
 
  2、实际管理不能。
  前面已经说过,临时用地主体特殊,并且临时用地的用地对象为承担基础设施建设的单位或企业,这些企业的背后本身就是政府,比较困难。一是没有国土部门针对性的处罚措施;二是国土部门缺乏强制执行权,导致临时用地的监管处于散乱状态。 
 
  四、临时用地写入土地使用权证书没有必要。 
 
  由于我国的土地管理法成文时间比较晚,大多数农村村民的宅基地由于历史等原因占地面积可能超过各个地方政府规定的面积,有一段时间,很多地方曾向农民征收临时用地管理费用,后来被有关部门叫停,之后再也没有收过该项费用。查看一本本的农村村民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就会发现,登记面积这所以多,就是因为另外加的临时用地。临时用地出现在宅基地使用权证书中,可能是当时特殊情况所致。 
 
  个人认为,正是由于临时用地的审批模糊了土地使用权的界线,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致使了界址纠纷。同时还造成了大量的耕地浪费,作为国土部门应在以后的新农村建设住宅和其他的宅基地审批中,把好这一关,不要让临时用地这个词汇继续在土地使用权证书中延续下去。 
 
  二点小建议:

  一是使用临时用地必须不损害耕作层。获得临时用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在使用土地过程中应负有对土地耕作层保护的义务,并保证在使用完土地后,土地的耕作能力不减弱。耕作层的保护目前也是大家的热点,很多地方都在倡导表土剥离技术,并且提出了谁剥离、谁受益的原则,这些原则都应适用于临时用地,以待使用完毕恢复耕作,这一点必须以法律的形式予以确立。 
 
  二是建议赋予国土部门强****消临时用地机制。对于借临时用地名义审批土地,使用期间又改变用途搞商业、经营等行为的,要进行规范整治。特别是目前大搞经济,很多地方出现了水泥制品,水泥砖厂,交通要道、路边商店都申请成了临时用地。虽然说,审批临时用地时明确作了规定,可以随时取消临时用地的使用,但是由于国土部门无强权,没有办法及时收回土地(以前参照经营用地管理,包括宅基地,后来取消这些收费后,提倡收回或者取消审批的情况)。对于这些情况,我们可以建议建立临时用地改变用途强制终止用地制度,强制性地把用地者规范在临时使用的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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