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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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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利

  (一)按照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区域、期限、工作对象进行勘查;
  (二)在勘查作业区及相邻区域架设供电、供水、通讯管线,但是不得影响或者损害原有的供电、供水设施和通讯管线;
  (三)在勘查作业区及相邻区域通行;
  (四)根据工程需要临时使用土地;
  (五)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新发现矿种的探矿权;
  (六)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
  (七)自行销售勘查中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施工回收的矿产品,但是国务院规定由指定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除外。
  探矿权人行使前款所列权利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过批准或者履行其他手续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义务

  (一)在规定的期限内开始施工,并在勘查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勘查工作;
  (二)向勘查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开工等情况;
  (三)按照探矿工程设计施工,不得擅自进行采矿活动;
  (四)在查明主要矿种的同时,对共生、伴生矿产资源进行综合勘查、综合评价;
  (五)编写矿产资源勘查报告,提交有关部门审批;
  (六)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汇交矿产源勘查成果档案资料;
  (七)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劳动安全、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规定;
  (八)勘查作业完毕,及时封、填探矿作业遗留的井、硐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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