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矿权保留
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体后,经勘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停止区块范围内的最低勘查投入,并保持该范围内的探矿权继续有效。待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探矿权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法定期限前,可以申请该范围内可供开采的矿体范围继续保留,经批准后可以不投入勘查,但必须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保留期每次不超过2年,最多只能申请2次。建立探矿权保留制度,有利于保护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探矿权人可以在保留期内筹资进一步勘查或开采,也可以融资进行合资、合作勘查与开采,还可以依法将探矿权转让他人而获取投入回报。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如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都实行了探矿权保留制度。
探矿权变更
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由于法定事由的改变而引起探矿权有关内容的变化,经探矿权人提出变更申请,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而改变探矿权相应内容的过程。凡是探矿权扩大或者缩小勘查区块范围的,改变勘查工作对象的,经依法批准转让探矿权的,探矿权人改变名称或者地址的,探矿权人必须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勘查工作完成情况报告、勘查资金投入情况报告及有关文件资料,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换领勘查许可证。其最低勘查投入和探矿权使用费连续计算。
探矿权管理
国土资源管理机关为实现国家矿产资源所有权益,保护探矿权人的合法权利,促进矿业经济发展,对探矿权从设立到消灭全过程的行政管理。探矿权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①规定探矿权性质、时间与范围;②设定探矿权人的资格、条件和程序;③界定探矿权人的权利和义务;④受理探矿权申请;⑤办理探矿权出让手续;⑥征收并管理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⑦负责探矿权的变更、延续、保留、转让和注销管理;⑧对违法勘查行为依法进行查处;⑨办理探矿权行政复议与应诉有关事宜;⑩保护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