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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相关问题

编辑:金牌律师… 来源:110网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探矿权是指全民、集体所有制单位和公民个人依照法定程序所取得的勘探、测量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的权利。采矿权是指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法人、公民或其他组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享有的占有、开采和收益的一种特别法意义上的物权。
  《民法通则》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所有的矿藏,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开采,也可以依法由公民采挖。国家保护合法的采矿权。”《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探矿权人。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采矿权人。”
  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共同法律特征以及转让条件
  尽管探矿权和采矿权在概念内涵方面有所区别,但从登记实践角度看,两者在4个方面具有共同的法律特征:第一,主体均为直接从事探矿、采矿活动的全民、集体所有制的矿山企业或公民个人;第二,客体均为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第三,获得探矿权和采矿权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取得有权机关的批准;第四,两者均属于法定的用益权限。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企业自身的原因或者市场竞争的原因,企业经常将自身依法拥有的探矿权、采矿权进行转让,这与企业登记工作密切相关。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是指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将其有偿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以出售、交换、 作价出资、赠与和继承等形式让与他人的行为。依照《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以及《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转让探矿权、采矿权时,转让双方必须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当然,转让探矿权、采矿权,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
  具体来看,转让探矿权应在5个方面符合法定要求,即在时间方面,所转让的探矿权应当属于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1年,或者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在投入方面,探矿权人应当达到法定勘查投入金额标准下限(第一个勘查年度为每平方公里2000元,第二个勘查年度为每平方公里5000元,第三个勘查年度为每平方公里1万元。探矿权人当年度勘查投入金额如果高出法定标准下限,高出部分可计入下一个勘查年度的勘查投入金额);在权属方面,所转让的探矿权属无争议情形;在缴费方面,探矿权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了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在其他方面,符合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关条件。
  在采矿权转让方面,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符合4个方面的要求,即在时间方面,采矿权人投入采矿的时间必须满1年;在权属方面,所转让的采矿权属无争议情形;在缴费方面,采矿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了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在其他方面,符合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关条件。
  针对探矿权、采矿权的出资登记应注意5点
  在登记实践中,登记机关应当及时了解和研究探矿、采矿领域的经营动向,准确把握相关的政策。尤其是在实施探矿权、采矿权出资审查登记时,要注意把握以下5点:
  第一,严格审查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合同,不得因探矿权、采矿权的出资而改变国家矿产资源所有权的性质。
  第二,严格审查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受让人,也就是被投资的公司,该公司应当符合《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或者《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探矿权申请人或者采矿权申请人的条件。
  第三,严格审查被投资公司的经营范围,该经营范围应该与探矿权、采矿权的使用相吻合。
  第四,要求由具备法定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对用于出资的探矿权、采矿权进行评估作价,然后由验资机构验资。
  第五,如果在股东设立登记审查中,发现股东的首次出资标的属于探矿权或采矿权,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已办理探矿权、采矿权转让手续的法定证明文件。如果在公司成立后,股东以探矿权或采矿权进行出资,应当告知申请人在依法办理探矿权、采矿权转让手续后,申请办理公司实收资本的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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