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条件
转让采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
(二)采矿权属无争议;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
(四)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有矿山企业在申请转让采矿权前,应当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需要评估。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登记->报批
申报材料
1、转让申请书;
2、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合同;
3、受让人资质条件的证明文件;
4、转让人具备《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
5、矿产资源开采情况的报告;
6、转让国家出资勘查所形成的采矿权,必须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
7、审批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收费标准
1、采矿登记****费 大型矿山500元;中型矿山300-500元;小型矿山200-300元。
2、采矿权使用费 每平方公里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