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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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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条件

  转让采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
  (二)采矿权属无争议;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
  (四)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有矿山企业在申请转让采矿权前,应当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需要评估。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登记->报批

  申报材料
  1、转让申请书;
  2、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合同;
  3、受让人资质条件的证明文件;
  4、转让人具备《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
  5、矿产资源开采情况的报告;
  6、转让国家出资勘查所形成的采矿权,必须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
  7、审批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收费标准
  1、采矿登记****费 大型矿山500元;中型矿山300-500元;小型矿山200-300元。
  2、采矿权使用费 每平方公里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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