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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转让采矿权,合同无效被驳回

编辑:大武口区… 来源: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近日,大武口区法院白芨沟法庭受理了一起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原、被告之间的煤矿开采施工合同以表面合法的承揽关系掩盖非法转让采矿权行为,属于变相转卖采矿权,此种行为下的法律关系由于自始无效,大武口区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应得煤款的诉讼请求。 
  2009年4月10日,马某与高某某签订了《露天煤矿开采施工合同》,约定由高某某就该煤矿采区剥离山皮,装运砂石、煤,出煤进行施工。后因国家政策性整合,露天煤矿更名为宁夏某矿业有限公司。2012年4月26日,马某又与高某某、李某签订了《露天煤矿开采施工合同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主要对工程款的结算方式进行了变更。2013年7月12日,因煤炭价格低迷,马某与高某某、李某再次签订《露天煤矿开采施工合同补充协议》,该协议约定:高某某、李某施工后所产出的原煤(渣煤另计算),由高某某、李某组织出售,每吨售煤款向马某支付150元;渣煤由马某负责销售,所得煤款双方按50︰50分配。 
  马某认为自2013年6月25日至2013年12月10日止,高某某、李某共计销售煤34947.76吨,依约应支付款项5242164元,但高某某、李某仅支付3000000元,剩2242164元未支付;另有已开采的原煤 8000吨在工地存放,依约马某应分得款项1200000元。马某多次催促高某某、李某支付拖欠款项,高某某、李某以种种理由拒绝支付。因此马某依法向大武口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高某某、李某支付应得煤款及利息4771345.50元。 
  大武口区法院根据审理查明了事实,依法判决:原告马某和被告高某某、李某签订的几份合同均涉及到对煤矿资源的开采与销售,原告马某将其“土石方剥离和煤炭开采工程”发包给被告高某某、李某进行施工,双方在协议中对出售煤炭的煤款分配进行了约定,被告高某某、李某承包的不仅是剥离山皮工程还有煤炭的开采,原告马某起诉的诉讼请求也是要求被告高某某、李某支付下欠煤款,故案由应确定为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根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以承包经营方式转让采矿权的行为是被现有法律明文禁止,故原告马某和被告高某某、李某所签订的协议应属无效合同。  
  宣判后,被告高某某、李某提出上诉。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以同样的事实和理由作出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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