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采矿权转让合同是指采矿权人将依法取得的采矿权转让给他人,他人支付价款的合同。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权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产品的权利。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转让采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矿山企业投人采矿生产满1年;(2)采矿权属无争议;(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4)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国有矿山企业在申请转让采矿权前,应当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国家禁止将采矿权倒卖牟利,转让国家出资勘查所形成的采矿权,必须进行评估。
【管辖】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适用】
处理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采矿权是用益物权,采矿权纠纷是物权纠纷,不能涵盖采矿权转让纠纷,故《规定》此次修改将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作为独立的第三级案由规定在合同纠纷部分。在确定本案由时,需注意与采矿权纠纷案由的区分,采矿权权属的纠纷,应适用采矿权纠纷案由,采矿权转让合同引起的纠纷,则用本案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