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合同法》第176条的规定,供用电合同是指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供用电合同的内容包括供电的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地址、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等条款;供用电合同一般可分为生产经营性供用电合同和生活消费性供用电合同,在生产经营性供用电合同中,双方对合同约定较为详尽,而在生活消费性供用电合同中,用电人一般不需与供电人进行特殊协商。供电人的主要义务有:及时、安全、合格供电,停电的通知义务,以及断电的抢修义务。而用电人的主要义务有:支付电费,保持用电设施安全,以及依约用电等。
【适用本案由需要注意的问题】
供用电、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具有共性,如都有公用性、继续性等特点,《合同法》第10章也将它们统称为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但它们毕竟都是独立的合同类型,《规定》将原来统称的案由分开列明,可以避免统称对确定案由带来的困扰。
◆供用电合同纠纷案件,按照合同纠纷案件的一般管辖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履行地,若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相关约定的以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准。
◆适用本案由时注意其与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等合同的区分。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修改前,它们属同一案由,修改后,供用电合同纠纷被列为单独的三级案由。
◆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供用电合同纠纷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2条的规定,应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