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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别电费引发供用电合同纠纷案

编辑:找法网 来源:找法网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9月6日,江苏淮安仲裁委员会依据《合同法》和《仲裁法》作出了终局裁决,裁定被申请人楚州泰淮机械配件厂业主解某、楚州鸿诚机械配件厂业主鲍某、楚州陆集机械配件厂业主黄某,于2008年9月10日前给付楚州供电公司电费款共113221.32元,违约金2941元。至此,这起全省首次因差别电费引发的供用电合同纠纷案,以楚州供电公司胜裁而终局。

  今年3月,上述3家乡镇民企被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经贸委、南京电监办下达的苏价工(2008)100号文件列为“53家淘汰类高耗能企业”。为了贯彻落实国家节能减排政策,促进节能减排工作,4月2日,省物价局、省经贸委、南京电监办联合制定了《关于对53家高耗能企业实施差别电价的通知》,对3家企业从2008年4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差别电价。省电力公司要求相关供电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执行差别电价企业的预收电费管理,确保电费安全回收,同时做好差价收入账户的征收统计工作,确保国家政策执行到位。

  楚州供电公司严格按文件要求,做好差别电价的实施和电费回收工作,相继4次派员上门就差别电价与客户沟通,但3家主业对节能减排政策不理解,对新行差别电价不执行,拒绝交纳4月份差别电费。截止到5月13日,3家企业共计拖欠电费113221.32元,违约金2941元。其间,3家企业先后向楚州供电公司申请报停,个别企业私下转移生产设备,以停产等手段抗交和拖欠应交差别电费。为此,楚州公司依据苏价工(2008)100号文件;省物价局、省经贸委、南京电监办联合制定了《关于对53家高耗能企业实施差别电价的通知》精神及供用电合同有关条款约定,在做好大量庭外调查取证工作基础上,向淮安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书。庭审中,他们有理有节,据理力争,运用司法手段追缴拖欠电费。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高压供用电合同》和《电费缴纳协议》,系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申请人今年4月9日在申请人送达的《关于对53家高耗能企业实施差别电价的通知》上签了名,知晓从4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差别电价。申请人按照苏价工(2008)100号文件精神和供用电合同约定,要求被申请人补交今年4月1日之前的电费差价和同年4月1日至9日应交电费的未交部分,符合《高压供用电合同》中“发生电价和其他收费项目、费率调整时,按调价文件执行”的约定,仲裁庭予以支持。本裁决书自裁决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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