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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票表彰的中奖权为期待权而非债权,更非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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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彩票表彰的权利可以称之为“中奖权”。何谓中奖权?是期待权?债权?抑或所有权?笔者认为,中奖权的性质可从抽象意义与具体意义两个层面上予以探讨。?
  
  抽象的中奖权,指彩民基于彩票持有人的资格和地位而享有的期待权。换言之,抽象的中奖权仅指获奖机会。博取中奖机会,进而取得奖品是彩民购买彩票的主要目的,也是彩票市场具有魅力的本质要求。不以中奖为目的的彩民,本来就不必成为彩民,而可直接向慈善或者公益组织捐款;不以向彩民分配奖品为宗旨的彩票也不可能、至少很难发行出去。因此,抽象的中奖权是彩民所享有的固有权,不容彩票发行文件予以剥夺或限制。当然,彩民在购买彩票后能否中奖,获奖几何,均为未知数,故抽象的股利分配请求权为一种期待权。
  
  彩民的期待权与彩票购买价款支付义务是彩票合同的主要内容。彩民购买彩票后,如果幸好中奖,固然可以请求依约定程序兑奖;倘若落榜,既不能请求返还购买彩票价款,更不能请求彩票发行机构或者销售机构支付利息。这是彩票持有人与债权持有人最大的区别。
  
  具体的中奖权,又称中奖金额支付请求权,指当彩民获奖时,彩民根据彩票发行文件而享有的请求发行机构或者销售机构按其获奖类别和金额向其支付特定奖金的权利。具体的中奖权之性质可从以下两方面观察:
  
  (1)债权性
  
  笔者认为,只是当彩民被宣布中奖时,彩民才开始取得以发行机构或者销售机构为债务人的债权。从那时起,彩民方有权就销售机构宣布的奖金对销售机构享有诉权。换言之,具体化的股利分配请求权为债权。因此,具体的获奖金额支付请求权有必要也有可能接受债权法的保护,债权法的原理对其完全适用。
  
  中奖名单和奖项内容一旦宣布,即变成销售机构对中奖的债务,且不得由销售机构单方撤销或废除。例如,山东省体彩中心2002年举办“29选7百次幸运大派送”活动时,明确设置常规奖及300万元的全民健身奖,但当彩民邢某手持全民健身奖的中奖彩票要求体彩中心兑奖时,被告知该奖项已被取消。这属于赤裸裸的违约行为。中奖彩民有权诉诸法院,要求兑奖机构如约兑奖。因为,一旦****,中奖彩民享有的中奖权就由期待权转化成为债权。发行机构或者销售机构拒不履行给付奖金或者奖品的义务属于不履行债务的行为。
  
  (2)既得权性
  
  由具体获奖金额支付请求权的债权性,可引伸出此种权利的不可侵性和与彩民权分别对其转让的可能性。倘若债务人拒不兑奖,就侵害了债权意义上的中奖权,中奖彩民有权要求法院提供司法救济。中奖彩民还可以按照约定价格将其中奖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由第三人请求发行机构或者销售机构兑奖,发行机构或者销售机构不得阻挠或者限制。这也是具体的中奖权区别于抽象的中奖权之处。具体的中奖权是成熟的权利,是可以在法律上主张的权利。
  
  当然,抽象的中奖权与具体的中奖权,既相区别,又相联系。前者是后者的基础,后者从前者涌流而出。概而言之,前者为源,后者为流。
  
  从逻辑上看,先有抽象的中奖权,然后产生具体的中奖权,最后产生奖品的所有权。抽象的中奖权属于期待权的范畴,具体的中奖权属于债权的范畴,奖品的所有权属于物权法的范畴。因此,彩民购买彩票以后,充其量只获得了一种期待权,而未获得债权,更未获得所有权。只有当彩民满足了获奖条件,被宣布为中奖者以后,方能取得获奖债权。只有当销售机构按期足额支付了奖金或者给付了其他奖品以后,中奖彩民才能获得对奖金或者奖品的所有权,即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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