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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500万元大奖奖金被他人领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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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深圳商报》报道,彩民张某委托老乡宋某买彩票中了500万元,却发现另一人的彩票号与自己选定的完全一致,最终该人领走了巨奖。张某遂将彩票站工作人员宋某、负责人熊某、罗湖区福利中心和领走彩票奖金的刘某等告上法院。昨天,罗湖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刘某偿付张某中奖款40064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宋某赔偿张某损失计20790元。
 
  买彩票引发纠纷
 
  彩民张某在他上班地点附近的彩票站购买彩票。由于张某与该彩票站工作人员宋某是老乡,双方建立了信任关系。
 
  2006年11月2日下午4时左右,张某又到该彩票站,将精选单交付宋某,未交付款项,要求宋某购买彩票后离开。2006年11月3日下午4时左右,张某发现他委托宋某购买的彩票中了奖,便到彩票站向宋某索取彩票,宋某称因太忙未能代购该125注彩票,双方发生纠纷。
 
  2006年11月3日下午6时左右,张某报警,翠竹派出所对事件进行了立案调查。在接受派出所调查时,宋某称,张某将精选单给他并要求其彩票,因为忙,没有填完彩票单,就没有为张某彩票。张某于2007年3月28日诉至罗湖区法院,将宋某等告上法庭。
 
  领奖者另有其人
 
  深圳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对宋某进行了调查,宋某称2006年11月2日下午,张某到彩票站让他打票,未预付现金,只将彩票号码留下,然后离开。下午6时15分左右,一位“刘姓老乡”来到彩票站,要求宋某按张某留下的精选单打125注彩票,宋某照此操作,之后因时间来不及,就没有把张某的票给打出来。
 
  2006年11月3日下午,刘某持中奖彩票到深圳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领取奖金共4006400元(税后),根据中奖的福利彩票所示,与张某提供给宋某精选单上的号码一致。在上述期间销售的彩票中,除刘某兑奖的彩票外,另有6注三等奖、12注四等奖、39注五等奖奖金共计20790元超过奖金领取期限无人认领。
 
  诸被告原是亲属
 
  纠纷发生后,根据罗湖区社会福利中心门口的录像资料显示,张某在2006年11月2日下午4时至6时期间,曾两次进入彩票站,而刘某在上述时间内没有进入彩票站。
 
  据悉,该彩票站是深圳市罗湖区社会福利中心开办,聘用被告熊某为彩票站****员。经过调查,被告宋某、熊某、刘某3人是亲属关系。在本案审理之初,法院多次询问时,被告均刻意回避承认该事实。
 
  法院认为,原告张某当时虽未交付款项,但根据张某与宋某之间的交易习惯及委托合同的法律关系性质分析,双方之间的委托关系已成立。

法院认为,刘某虽持有涉案中奖彩票,但其购买上述彩票的事实存在疑点和不实之处。相反,张某交付宋某彩票精选单,委托宋某按精选单的号码购买涉案彩票,宋某也用此号码购买了彩票,上述事实均有证据。鉴于刘某在实施中奖的彩票买卖关系之时,并未到涉案的彩票点购买彩票,并结合刘某与宋某是亲属关系的特殊情况,法院认定张某购买涉案中奖彩票的可能性较刘某为高,法院认定,张某为涉案中奖彩票的合法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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