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静。
被告王世平。
原告高静诉被告王世平彩票、奖券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16日在本院第二审判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静诉称,2014年9月3日,被告到原告经营的体育彩票销售门市购买了1800元的彩票,但因被告当时未带现金给付该款,其就用原告处的彩票纸在彩票纸背面写下“欠1800元。王世平2014.9.3”的《欠条》一张给原告。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讨要该款,但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付。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购买彩票的欠款1800元给原告,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为证明其主张,原告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身份情况。
2、王世平写的《欠条》原件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彩票钱的事实。
为查明被告身份情况,本院到易门县龙泉派出所调取了被告的户籍信息。
被告王世平未提出答辩,也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及质证的权利。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清晰,也无涂改的痕迹,能证明案件事实,予以采信。本院调取的被告户籍证明,予以采信。
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及原告的陈述,确认本案案件事实为:原告销售彩票。2014年9月3日,被告到原告处购买了1800元的彩票,因未能支付该款,被告用原告处的彩票纸在彩票纸背面写下内容为“欠1800元。王世平2014.9.3”的单据一份给原告。之后,原告向被告催讨该欠款,被告未支付。为此,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销售、购买彩票的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规定,当属有效。原告已依约履行了出售彩票的义务,但被告未及时支付彩票价款,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请,理据充分,予以支持。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视为对其权利的放弃,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零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王世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尚欠原告高静的彩票款人民币1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王世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成仁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杜天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