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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承包合同纠纷诉讼主体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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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确确认农业承包合同主体是追究民事责任的先决条件。明确法律关系是定准诉讼当事人的关键。

  1、原、被告的确认。农业承包合同的原、被告一般是合同的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直接享受者和承担者。

  2、关于农业承包合同转让、转包后的诉讼主体的确认。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私自转让合同。如受让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转包合同,致使原承包人也无法履行原承包合同而引起的诉讼,如果发包人起诉应把承包人列为被告,并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可将受让人列为第三人;如受让人与原承包人之间就转让合同发生纠纷,如一方当事人起诉,则另一方为被告。承包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办理了合同转让手续,发包人与原承包人所订合同已告终止。而发包人与受让人之间则确定了相互的权利义务关系。发包方与受让人之间因转让合同发生纠纷,一方当事人起诉,另一方当事人列为被告,原承包人不应参加诉讼。农业承包合同转包给第三方后,承包方并未终结与发包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转包中发生纠纷,发包方、承包方、第三方一般都应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如是合法转包,在诉讼中,发包方与承包方为原告或被告,第三方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可将第三方列为第三人。第三方作为原告起诉承包方的,发包方应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如果承包方将自己承包的项目合法转包给第三方后,长期外出不归的,发包方可以直接将第三方作为被告提起诉讼。如果合同转包未经发包方同意,即属于非法转包,无论哪方提起诉讼,发包方均应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

  3、关于必要共同诉讼主体的确定。在承包期间由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行为造成亏损,债权人无法要求归还欠款,形成必要的共同诉讼,发包方和承包方为共同被告。承包方为合伙承包的,发生纠纷,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主体。如果担保人与发包方或承包方有担保关系,担保人应与发包人或承包人形成共同诉讼。根据《农业承包合同》第4条规定,共同承包人人数众多的,应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由人民法院提出代表人名单,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共同承包人中指定代表人。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共同承包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所代表的当事人同意。第5条规定,农业承包合同签订后,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新增加的承包人,可以作为诉讼当事人。发包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增加了承包人,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视为发包方对该事实的认可,新增加的承包人可以作为诉讼当事人。如:甲、乙两人合伙承包了村委会两个苹果园,双方签订了承包合同。第二年,甲、乙两人未经村委会同意,将第二个苹果园转让给某水果公司,因某水果公司亏损,拖欠承包费6000元,致使甲、乙也不能交纳村委会承包费,村委会起诉甲、乙,要求按合同约定交纳承包费。本案中,甲、乙私自转让苹果园的行为无效,甲、乙为共同被告。甲、乙未能向村委会交纳承包费是因水果公司不向甲、乙交承包费造成的,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故水果公司应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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