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
王某与孙某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女王甲。2010年10月,王某、孙某与王甲签订赠与合同,将王某名下一套房产赠与王甲,并约定由王甲照料父母生 活,并承担王某、孙某嗣后的医疗费用。该赠与合同进行了公证,房屋产权亦不久后变更登记于王甲名下。此后王甲并未与父母共同居住生活。2012年,王某因 病住院,王甲推说工作繁忙,未能前往医院照料,王某因住院费用问题要求王甲给予一定帮助,王甲亦予以拒绝。王某与孙某因此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以王甲对父母 未尽到约定义务为由,要求撤销赠与合同。
法院认为,王某、孙某与王甲所签订的赠与合同系附义务的赠与合同,该合同中对于受赠人所应承担的义务有明确的约定,即由王甲照料王某、孙某生活并承担 王某、孙某嗣后的医疗费用。王甲此后并没有与王某、孙某共同居住或以其它方式以照料二人生活,在王某因病住院后亦没有尽到照顾义务并拒绝承担王某的医疗费 用,王甲的行为违反了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因此准许王某、孙某撤销对王甲的房屋赠与。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所规定的赠与人可以依法撤销赠与的情形之一即:“(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根据法律规定,赠与 人与受赠人签订赠与合同时附义务的,属于附义务赠与合同,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本案中,王某、孙某与王甲所签订的赠与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王甲的义 务,属于法律所规定的附义务赠与合同,王甲未能如约履行相应义务,则赠与人王某、孙某可依法撤销对王甲的赠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