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 ,男,回族,54岁,住址:XX县XX镇XX村,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被告:马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男 ,回族,45岁,住址:XX县XX镇XX村,联系电话:XXXXXXXX.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返还借款490000元;
2、判令原告对拍卖、变卖抵押物土地使用权(循集开(99)字第005号证)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08年5月15日,原告与被告经过平等协商达成借款协议,约定被告从原告处借款49万元,归还期限为两年,即到2010年5月15日被告必须归还借款,并约定了以被告合法拥用有的土地使用权证(循集开(99)字第005号证)为债务设定了抵押。现已经到了还款期限,可是被告至今没有还款给原告,并且将设定已经设定抵押的土地使用权由他人经营使用,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侵害原告对抵押权的行使。经原告多次找被协商交涉,但被告置之不理。
综上,根据《民法通则》、《物权法》及《担保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原告今特具诉状于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XX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罗XX
二0**年五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