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加盟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您现在的位置: 上海法律网 >> 合同律师 >> 合同纠纷 >>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 正文

农村土地承包的概念

编辑:上海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农村土地承包是指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淮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农村土地承包是指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淮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3年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七十三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2年8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2002年8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
  • 广告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