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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的相关问题

编辑:上海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1.土地承包期限有何具体规定?

  土地承包期限有以下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2.土地承包合同是否受法律保护?

  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

  3.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不变”指的是具体承包期限还是承包制度?

  在第一轮土地承包期到期之后,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也就是说第二轮土地承包期限为30年。这里指的是家庭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集体土地实行家庭承包经营,是一项长期不变的政策),不能理解为是承包制度30年不变。对承包期不足30年的,要延长到30年。

  4.家庭承包的发包方享有哪些权利?

  ①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②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③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5.家庭承包的发包方应承担哪些义务?

  ①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②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③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④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6.对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有何要求?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应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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