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来的全职育儿嫂突然辞职,找家政公司协商退费未果,宝妈到底应该怎么办?
案情简介:2020年4月,初为人母的小玲与上海一家政公司接洽,希望公司为其推荐育儿嫂。小玲支付了3000元费用后,家政公司按照要求,推荐了3名育儿嫂,试用后均不满意,直到第四名育儿嫂刘妈来到小玲家。虽然刘妈没有相关的育儿资质,但因小玲产假即将到期便予以留用,并签订《上海市家政服务合同》,约定服务期限为一年。
刘妈在小玲家做了一个多月的全职育儿嫂。6月的一天,刘妈因身体不适,向小玲提出辞职。小玲无奈结清工资后,刘妈便从小玲家离开。之后家政公司又先后推荐了5名育儿嫂,但都没有达到小玲的要求。小玲多次去找家政公司,询问事情进展。但公司回复极慢,态度消极。
多次协商退费事宜未果,小玲遂以家政公司推荐的育儿嫂不具备职业素养,且没有完成家政服务内容为由,起诉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奉贤法院),要求解除与家政公司之间的家政服务合同并退还相应服务费用2638元。
被告家政公司辩称,本案涉案合同应为居间服务合同,且合同并未约定需要在服务期内为原告提供服务人员更换的要求。在第三人离职后,因原告不配合被告推荐,才停止推荐服务,故被告没有违约,不同意解除合同及退还服务费。
审理情况: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家政公司是否完成了相应的家政服务内容,如何进行认定?实践中一般依据当事人签署的家政服务合同内容进行认定。
从双方签订合同的内容上看,被告将刘妈推荐给原告,为原告提供照料小孩的服务,而被告对该服务内容进行管理,包括对刘妈的服务进行跟踪管理、监督指导、业务培训等,部分情况下,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对第三人进行调换。
上海奉贤法院经审理查明,家政公司与小玲签订的服务合同期限为2020年5月2日至2021年5月1日。家政公司在2020年5月为小玲推荐刘妈从事育儿嫂工作,并且留用。但刘妈却在合同签订后仅一个多月便离职,按照合同的约定家政公司应当继续提供推荐育儿嫂的服务。虽然家政公司在刘妈离职后也曾向小玲推荐数名育儿嫂人选,但均未得到小玲认可。之后,家政公司就未再向小玲提供服务。
据此,上海奉贤法院认定:家政公司在服务期限内,未向小玲提供相应的服务,小玲要求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家政服务合同关系于该案开庭之日,即2020年10月27日解除。但考虑到家政公司在刘妈辞职后也先后向小玲推荐了数名育儿嫂,履行了部分合同内容,故判决家政公司退还小玲部分服务费用2000元。
判决后,家政公司提出上诉。
针对被告的答辩意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认为,居间合同系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人对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没有实质的介入权。涉案合同系约定了家政服务机构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家政服务人员及家政服务对象之间、家政服务对象与家政服务机构之间达成的关于相互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并不符合居间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
上诉人作为专业的家政服务公司,在向被上诉人推荐数名育儿嫂人选均未得到上诉人认可之情形下,亦应以积极沟通的方式继续提供推荐育儿嫂的服务,而非擅自停止服务。现被上诉人因上诉人未按约提供服务,已构成违约为由,要求解除与上诉人间的合同关系,符合法律规定。
最终,上海一中院驳回被告的上诉,维持原判。
家政服务合同的违约责任认定及责任承担,主要考虑以下两点:
1、服务人员与家政机构之间的关系
如家政公司以中介身份出现,作为客户与家政服务人员的中间人,按照客户的要求为其推荐适合的家政服务人员,或者给前来找工作的家政服务人员介绍客户,此时家政公司提供的是居间服务。根据法律规定,居间人在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中既非当事人,亦非任何一方的代理人,而是中间媒介人。此时,违约责任的认定应由与客户签订合同的相对方——服务人员承担。
如家政服务机构将与自己公司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关系的家政服务人员安排至客户家,从事相应的家政服务,并对后续的家政服务进行持续监督管理。此时产生的纠纷由客户与家政服务机构依据自身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确定。
2、签署的家政服务合同内容
家政服务合同确定了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明确了服务的内容与标准以及服务的期限和违约责任,当当事人存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形时,便存在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近年来,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家政服务行业发展非常迅速,从业人员流动性大是困扰家政服务行业的一大难题。
那么大家在和家政服务公司打交道的过程中,应该注意些什么呢?
选择正规的家政服务公司。在挑选家政公司时要注意查看公司的相关资质,从管理制度、服务人员素质,专业培训等进行综合考虑。
签署正规的家政服务合同。应根据上海市家政服务协会制定的标准合同为范本,签订时要仔细查看合同条款,特别是合同中关于违约责任和服务标准的约定,便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