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押汇是指企业(信用证受益人)在向银行提交信用证项下单据议付时,银行(议付行)根据企业的申请,凭企业提交的全套单证相符的单据作为质押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参照票面金额将款项垫付给企业,然后向开证行寄单索汇,并向企业收取押汇利息和银行费用并保留追索权的一种短期出口融资业务。
对象
企业如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以信用证作为出口结算的方式,即可凭信用证项下的出口单据向银行申请叙做出口押汇。
条件
企业如需向银行申请叙作出口押汇,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应在申请行开立人民币或外币往来帐户,办理进出口结算业务,并在押汇融资业务项下核算一切收支;
2.企业资信良好,履约能力强,收汇记录良好,具有一定的外贸经验;
3.出口的商品应为企业主要出口创汇产品,适应市场需求,国内外进销网络健全畅通,并能取得必要的配额及批文;
4.企业应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能按时向银行报送财务报表,接受银行对企业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的实时审核。出口押汇款项应用于合理的资金周转需要;
5.开证行及偿付行所在地政局及经济形势稳定,无外汇短缺,无特别严格外汇管制,无金融危机状况,且开证行自身资信可靠,经营作风稳健,没有故意挑剔单据不符点而无理拒付的不良记录;
6.信用证条款清晰完整且符合国际惯例,经银行认可无潜在风险因素。转让信用证银行原则上不予办理出口押汇;
7.叙作出口押汇的单据必须严格符合信用证条款,做到单单一致、单证一致。对远期信用证项下的出口押汇,须在收到开证行承兑后方可叙作。
币种、利率、期限
出口押汇的币种为单据原币种,押汇利率按照国际金融市场的状况、申请行筹资成本、开证行资信风险等因素确定。
押汇金额比例由银行根据实际情况核定,最高额为单据金额的100%,银行预扣银行费用、押汇利息后,将净额划入企业帐户。如实际收汇日超出押汇的期限,银行将向企业补收押汇利息。
即期出口押汇期限按照出口收汇的地区及路线来确定,远期信用证押汇期限为收到开证行承兑日起至付款到期日后的第三个工作日止。如超过押汇期限,经银行向开证行催收交涉后仍未收回议付款项,银行有权向企业行使追索权,追索押汇金额、利息及银行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