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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发生纠纷,劳动争议仲裁委不受理

编辑:劳动争议… 来源:劳动争议咨询中心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劳务关系是指通过签订劳务合同或劳务协议书的形式建立的一种民事或经济关系,与事实劳动关系的区别在于:劳务关系是通过合法程序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与合法劳动关系由劳动法调整,而劳务关系则由民法、经济法和经济合同法来调整。

  劳务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合同主体不能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亦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不是向法院起诉的必经程序。

  劳动争议仲裁委只受理劳动关系发生的纠纷,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的劳动关系,一种是按《劳动法》要求通过劳动合同建立的合法劳动关系;另一种是通过各种不规范的方式建立的事实劳动关系。对待由事实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不论是否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符合《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应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事实劳动关系双方之间的劳动争议时,应按照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受理问题的复函》第4条规定办理,首先督促双方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签订、续订或终止劳动合同;其次要根据具体情况区分双方当事人在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过程中各自所应承担的责任。

  在此基础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按照补签的劳动合同和争议的具体情况及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责任的大小,予以妥善处理。对当事人拒绝补签劳动合同,以及同意终止劳动关系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依照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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