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第二金融法庭审结了一起这样的信用卡纠纷案件。
2015年8月,徐某向某银行申办信用卡并消费,但徐某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0年10月,徐某拖欠借款本金116661.35元,应收利息60557.23元,应收费用21102.25元。
2016年6月,徐某因交通事故意外身亡,某银行遂将徐某第一顺序继承人(妻子王某、儿子徐甲某、母亲郑某)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返还徐某信用卡欠款本息。另查明,徐某名下一套房产,现已变更至三被告名下。
庭审中,原被告对信用卡欠款事实均无异议,但对还款责任主体争议较大。原告某银行诉称,持卡人徐某意外身亡后,所有欠款本息应当全部由其继承人返还。
三被告辩称,信用卡系徐某个人债务,未用于家庭生活,三被告的被告主体资格不适格,原告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法院认为
原被告双方对于持卡人徐某信用卡账户欠款事实均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
关于徐某第一顺序继承人,即妻子王某、儿子徐甲某、母亲郑某的责任承担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鉴于持卡人徐某名下一套房产现已变更至三被告名下,本案中徐某生前所负信用卡欠款本息应由三被告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予以偿付。
据此,法院依法判令持卡人徐某第一顺位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返还原告某银行信用卡借款本金116661.35元、应收利息60557.23元、应收费用21102.25元及律师费、诉讼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