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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案例分析

编辑:固安县法… 来源:固安县法院网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本院于2012年9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保忠诉被告杨保龙、杨继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柳章学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13年6月14日、2014年3月4日先后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杨保忠诉称:我与被告杨保龙系兄弟关系,与被告杨继涛系伯侄关系。1987年2月19日我三弟杨宝诚代表我家(父亲杨福才、母亲李树花、大哥杨宝平、三弟杨宝诚、妹妹杨秀花、三弟杨宝诚之妻钟绍平、三弟杨宝诚之长子杨志刚、三弟杨宝诚之次子杨志涛、三弟杨宝诚之女杨继霞和我在内的10口人)承包了我村的12.5亩林地,并以其自己的名义与我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林业承包合同。因我三弟杨宝诚娶妻生子,故于1996年将全家承包的这12.5亩承包地中我三弟杨宝诚全家五口人(杨宝诚、钟绍平、杨志刚、杨志涛、杨继霞)的承包地份额分出。剩余我父亲杨福才、母亲李树花、大哥杨宝平、妹妹杨秀花和我五口人的承包地,于2011年4月份被政府征用,并给付了土地补偿款600880元。政府在给付土地补偿款时我父、母均已去世,因我兄弟四个,除大哥杨宝平、三弟杨宝诚和我外,还有弟弟杨保龙,经协商处理将应给付我父母的征地补偿款份额由我兄弟四人分别继承半口人份额。后经我多方了解得知,在我毫不知情的前提下二被告已将政府应给付我父亲杨福才、母亲李树花、大哥杨宝平、妹妹杨秀花和我五口人份额的土地补偿款600880元在固安工业园支走,且经我多次找二被告索要我应得一口半人的土地补偿款,二被告均拒不返还于我。为保护我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返还我不当得利款180264元,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杨保龙辩称:我什么都不知道,我也没收钱,因为我大哥杨宝平没有身份证,我儿子杨继涛拿着我的身份证去村委会办的支款手续。

  被告杨继涛辩称:一、原告所述和事实不符,原告没有涉案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也没有获得该承包土地补偿款的相关权利,因此被告取得的土地补偿款为合法取得,请法庭驳回原告起诉,本案涉案土地实际承包人为杨宝平,实际耕种人为杨继涛一家,因杨宝平无子女,杨继涛过继给杨宝平,杨继涛支款是在园区有合法手续取得的,并不是不当得利。二、本案当中法律关系不明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符合民事诉讼的显著特征,必须要求法律关系明确,一个案子之中不能出现两个法律关系,本案原告诉状中陈述应继承其父母半口人份额,又称应该让被告返还其一口人份额,本案中同时涉及两个法律关系,对于被告支取该土地补偿款是否侵权,被告认为原告应该先进行确权之后对于自己应继承份额明确后再主张侵权法律关系。三、对于本案当中原、被告父母去世时间我方认为,原告主张继承确权之诉已经超过法律时效,原被告母亲在2004年去世,距今已有9年之久,原告均未向被告主张涉案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如果按照原告所述,该涉案土地是原告承包,那么在9年之间原告都不主张权利,从法律角度原告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从事实角度与原告陈述具有承包经营权自相矛盾。四、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民事诉讼采取一事不再理原则,原告曾向固安县人民法院起诉被告返还土地补偿款,固安县人民法院于2012月6月11日作出(2012)固民初字第693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原告的起诉,且该裁定已生效。因此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原告系以同一事实、同一法律关系在行起诉,请求法庭驳回原告起诉。

  经审理查明:原告杨保忠系无妻、无子、无女且年近七旬的孤寡老人,其父母分别为杨福才、李树花,其弟兄(四人)分别为长兄杨宝平、原告本人、三弟杨宝诚、四弟杨保龙(本案被告)。被告杨保龙与被告杨继涛系父子关系。1987年2月19日原告杨保忠之弟、被告杨保龙之兄杨宝诚代表其全家10口人(父亲杨福才、母亲李树花、大哥杨宝平、二哥杨保忠、妹妹杨秀花、其妻钟绍平、其长子杨志刚、其次子杨志涛、其女杨继霞和其本人)承包了固安工业园区东辛村村民委员会(原固安县公主府乡东辛村村民委员会)的12.5亩林地,并以其自己的名义与固安县公主府乡东辛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林业承包合同。杨宝诚于1996年将其一家五口人(杨宝诚、钟绍平、杨志刚、杨志涛、杨继霞)的承包地份额从全家承包的12.5亩承包地中分出。剩余其他五口人(杨福才、李树花、杨宝平、杨秀花、原告杨保忠)的承包地,于2011年4月被固安工业园区征用,固安工业园区应支付该地补偿款600880元。征地时因原告杨保忠父母均已去世,经协商,其父母应享有的征地补偿款份额由原告杨保忠弟兄四人均分(每人半口人份额)。被告杨保龙、杨继涛于2011年4月12日在固安工业园区办理了该600880元土地补偿款的有关手续,2011年4月19日被告杨继涛在固安工业园区领取金额为600880元的转账支票受领该款。后经原告向二被告索要其应得的一口半人的土地补偿款,二被告均拒不返还。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二被告返还其不当得利款180264元,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本院判决被告杨保龙、杨继涛返还原告杨保忠征地补偿款180264元(600880元÷5人×1.5人),被告不服上诉于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综合全案,可以看出双方争执的焦点为原告是否对已被征用土地具有承包经营权?通过庭审,可以看出1987年2月19日原告杨保忠之弟杨宝诚代表原告杨保忠在内的全家10口人与固安县公主府乡东辛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林业承包合同,承包了该村的12.5亩林地。杨宝诚将其一家五口人的承包地份额从全家承包的12.5亩承包地中分出后,剩余其他五口人的承包地被征用时,经协商,原告杨保忠除其应享有一口人的份额外又分得半口人的份额,故原告杨保忠理应占该地一口半人的份额。该地2011年4月被征用,那按照法律规定,原告杨保忠亦应按其所占份额获得征地补偿款,被告理应把原告那部分土地的补偿款返还给原告。原告杨保忠系无妻、无子、无女且年近古稀,该被征土地系其重要生存保障依赖,不管于情于法被告都应当返还原告应有份额的征地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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