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咨询:我将一台笔记本电脑以快递形式发到外地,结果快递公司将该电脑丢失了。我找快递公司赔偿,快递公司也承认过错,但只同意按照快递费的3倍(快递单上注明)进行赔偿,请问我是否有权按照电脑的实际价值进行赔偿?
陈志群律师解答:你有权按照电脑的实际价值进行赔偿,理由及依据如下:
虽然快递单中注明未保价造成货物损失只赔偿资费的三倍,但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同相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除非快递公司可以提供证据证明货物损失系不可抗力或你的过错造成的,否则应认定货物损失系快递公司存在重大过失所致,协议中的免责条款无效。同时,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因此,快递公司应赔偿你电脑的实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