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各种合同纠纷案件中,经常会遇到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违约金,但是一旦发生诉讼,而双方当事人又对该种违约金约定持不同意见。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一般又会如何处理?陈志群律师根据多年的实践经验,对法院在该种情况下的常见裁判方法做说明如下:
司法实践中,当事人认为约定违约金过高并请求法院减少的,法院首先会以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作为违约金调整的最主要依据,并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举证情况(违约方举证证明违约金高于守约方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情况和守约方举证证明违约金约定公平合理的情况)综合进行判断,最后再以公平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对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守约方预期利益损失等情况进行平衡。
因大部分的合同纠纷案件都由商事庭负责审理,长期处理商事案件的法官往往会更愿意花时间听取双方代理律师的专业意见,故在代理合同纠纷案件时,代理律师要尽力从专业角度上去争取让法官接受对自己当事人有利的诉讼思路,并将自己的诉讼思路转化为法官的审判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