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酒人身亡,下列五种情形,劝酒者要担责。
1、劝酒致饮酒人伤亡,组织者、劝酒者、同饮者是否有责任?
答: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劝酒人应当对饮酒人酒量和承受能力作出符合常理的必要判断,并给予饮酒人必要劝阻的注意义务。如果没有尽到注意义务,造成饮酒人伤亡的,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组织者、劝酒者、同饮者均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然而,主要责任应由受害人自己承担,比例约为60-70%。组织者、同饮者、劝酒者承担次要责任,为30-40%。
2、劝未成年人饮酒导致严重后果的,又该承担怎么样的责任?
答:劝未成年人饮酒,分两种情况:如果饮酒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10岁以上,18岁以下),由此导致的后果,劝酒者承担次要或同等责任。如果饮酒者是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10岁以下),劝酒者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
3、如果对方原来就患有疾病,酒后诱发身亡的,责任又该如何承担?
答:道理同上,劝酒者承担次要责任。如果明知对方身患疾病不能饮酒,仍再三劝酒,劝酒者的过错加深,需承担同等责任。
4、酒后进行驾车、游泳、剧烈运动未加以劝阻的,劝酒人和同饮者该承担怎样的责任?如何才算尽到“劝阻义务”?
答:如果没有尽到劝阻义务,仍然承担次要责任。尽到“劝阻义务”,例如明知对方要开车,就不能默许对方饮酒;明知对方喝了酒,就要阻止对方不开车,找代驾或送其回家直至交付其同住家属。
5、没有把醉酒者安全送达,如把对方送到小区门口,在上楼过程中摔伤,各方又如何承担责任?
答:劝酒者应当承担妥善安置和救助醉酒者的义务;如果撒手不管,则构成不作为的违法行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典型案例
15岁少女醉亡组织者赔2.7万
15岁的王红家住都江堰(微博)柳街镇,2012年4月9日晚,理发店老板杨华组织大家吃火锅,包括王红在内一共6人。当晚8时,醉酒后的王红来到理发店休息。王红母亲张女士电话得知,王红喝了酒。不久,王红男友刘斌赶来,但王红不想走。无奈之下,刘斌把王红送到自己开的商铺内休息,并向张女士保证第二天上午8时将她送回家。
第二天上午,不省人事的王红经抢救无效死亡,医院诊断死亡原因为急性酒精中毒。王红父母将与王红一同喝酒的5人及王红男友告上法庭。都江堰(微博)法院审理后认为,杨华作为活动组织者负有提醒、劝告乃至照顾等义务,应承担20%的责任;两名成年人参与者小唐、小罗只是参与了聚餐饮酒,没有证据证明他们有过错;另两名是未成年人,其主观上不存在疏忽大意之过失,不担责。刘斌答应第二天送王红回家,在护理过程中没有密切关注,承担20%的责任。最终都江堰(微博)法院判决杨华和刘斌各赔偿2.7万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