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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中物品被盗,物业公司是否该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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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中物品被盗,物业公司是否该赔?

(案情)搬家不到一年,家中物品被盗

  2007年,大军看中了某建筑开发商承建的一处位于合肥市区的新建小区,于是按揭贷款买了一套90多平方米的房子。2008年初小区建成并交付业主,在简单装修后,4月大军入住小区,5月31日,大军和该小区的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其中约定物业公司对“小区的主入出口24小时有门卫值班,定时小区巡逻,对封闭小区的人员、物品、车辆进出及突发事件的应变与防范提供安全方面的服务”。2009年2月21日晚22时,大军之妻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家中被盗,被盗物品有手表、手机、衣物、部分现金及银行卡等,总价值3万多元。于是,大军找到物业公司,要求其适当赔偿,但物业公司说自己没有责任,不愿意赔偿。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2009年4月,大军一纸诉状把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物业公司赔偿被盗物品损失3万余元,并承担案件的全部诉讼费用。
  
  法庭激烈辩论,物业有无责任

  本案在7月下旬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对于被告物业公司应否对原告大军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律师展开了激烈辩论。
  大军的代理律师认为,物业公司具有为业主提供安全防范的义务,依据双方《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中的约定和《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公司均应该对原告物品被盗承担赔偿责任,所以法院应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物业公司的代理律师则认为,根据双方约定,被告的义务是维护小区的公共秩序,不是对每家每户予以保护,物业公司对于业主财产不具有看管义务,并且物业公司在合同义务范围内不存在过错,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对小区的主入出口24小时当值,定时小区巡逻,对封闭小区的人员进出、物品进出、车辆进出及突发事件的应变与防范提供安全方面的服务。该合同并没有明确约定业主的财产丢失由物业公司进行赔偿,所以物业公司对业主的财产并不具有保管的义务。因此法院判决驳回了大军的诉讼请求。


  法官评析
  针对小区内发生的车辆丢失、财产被盗等给业主造成的损失,物业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不能一概而论,应依据不同情况具体分析,一般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一、物业公司负赔偿责任

  该种情况的前提是物业公司没有履行法定或约定的保安义务,即物业公司存在过错具有违约行为和双方有明确约定其对业主的财产丢失、毁损承担赔偿责任。前者物业公司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后者物业公司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由于我国没有关于物业管理保安义务的直接规定,对于业主财产安全保护义务主要来自于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现实中使用的物业服务合同,一般都规定了物业公司的保安职责,所交纳的物业服务费中也包含了保安费一项。如果物业管理公司没有履行与业主之间的约定义务,导致小区内的住户财产损失,住户的财产损失与物业管理公司疏于管理的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则物业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物业公司的行为如果既应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又应承担侵权责任,便构成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权利人可以选择其中一种请求权向物业公司主张权利。

  二、物业管理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由于物业管理合同在我国合同法中无明文规定,加之我国物业管理处于起步阶段,人们对于该类合同性质及双方权利义务无明确认识。在法律无明确规定前,审理此类案件可以适当参照委托合同处理。一般来讲,物业公司对业主的财产并不具有保管义务,它只是接受业主的委托提供服务,属于新类型的合同义务,物业公司在其中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如果产生纠纷,物业公司的举证义务是证明其依据合同履行了义务,在合同义务的范围内没有过错行为,即应免除其赔偿责任。同时,物业公司所收取的物业管理费相对于其承担的赔偿责任远远不成比例,如果仅仅因为业主向物业管理公司交纳了一定的物业管理费而要求其承担业主的损失,则实质上是让物业公司承担了保险公司的责任,违背了收益与风险相一致的理论,在道义上也有失公平。
  具体到本案,原、被告之间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为有效合同。合同约定了物业公司服务的一些内容,但并没有明确约定业主的财产丢失由物业公司进行赔偿,所以物业公司对业主的财产并不具有保管的义务。另外,原告没有证据证明物业公司存在过错行为,而且提供的证据只是报案材料,并不能提供证据证实丢失财产的种类和价值,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应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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