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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转让游戏账号致账号损失的责任承担

编辑:上海市嘉… 来源:上海高院研究室 中国上海司法智库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编者按

    为加强对网络游戏的市场监管,建立良好的行业生态和市场,防止青少年沉迷网络游戏和过度消费等问题,国家有关部门要求注册网络游戏时必须实名认证。但因当前网络游戏法律规范尚不健全,司法实践面临游戏平台责任界定难、游戏玩家举证难、法院事实查明难、实际损失确定难等难点。本案中,审理法院认定双方均违背了“禁止游戏账号买卖”的约定,同时游戏公司未将实名认证措施贯彻落实,在管理上确存在纰漏。此外,本案明晰了“充值金额”“交易价值”“市场价值”不同概念的含义,探索了游戏账号价值的认定规则,为明确游戏用户及游戏平台的义务和责任,规范游戏平台行为,维护网络游戏市场秩序均有积极价值。

 

违约转让游戏账号致账号损失的责任承担——王某诉上海淘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夏某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点

 

1、游戏玩家因违反合同约定擅自买卖游戏账号而导致账号丢失,网络游戏运营商在管理上存在疏漏而未尽游戏帐户实名登记审查义务的,均构成违约,两者应对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而导致解除合同所造成的损失承担各自的赔偿责任;

 

2、游戏玩家违约出售网络游戏账号致游戏账号被网络游戏运营商以违反平台规定为由变更至其他玩家名下时,“充值金额”不等于“市场价值”,应以游戏玩家间自愿交易价格确定涉案账号的财产价值。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诉称: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服务合同;不主张获得涉案游戏账号,要求被告退还原告充值的费用共计400,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63月开始玩被告公司运营的“金刚葫芦娃”手机网络游戏,累计充值400,000余元。2019315日,原告登陆游戏时发现游戏账户已被被告封禁,游戏中所有虚拟道具及财产被冻结,当时尚余元宝价值约1,000元。原告与微信昵称“无所有谓”之人(以下简称“无所有谓”)系认识几个月的朋友,偶尔会让该人代玩涉案游戏账号,其与该人间6,000元的经济往来系“无所有谓”体验涉案游戏账号的保证金,后其因与“无所有谓”就游戏账号出售价格未谈妥而将6,000元退还。被告未告知封禁游戏账户的理由,并拿虚假事实抵赖,已构成违约,应当退还原告损失。

 

被告上海淘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辩称,原告充值的元宝已经消耗完毕,其享受了相关服务,所以被告就服务合同已履行完毕;因原告以6,000元的价格出售涉案游戏账号致原、被告之间的合同终止,故不同意解除合同;即便被告存在过错,也应在6,000元范围内承担责任。

 

第三人夏某述称,涉案游戏账号系其以三、四千元左右的价格自游戏交流群玩家处购买,使用3个月后便不再使用。

 

法院经审理查明:  原告王某以其名下手机号15102990077在被告运营的“金刚葫芦娃”手机网络游戏中注册账号(游戏账号同手机号),201731日至2019226日期间,原告累计充值共计275,085元。涉案游戏的《用户注册服务协议》第二章第7条约定:“本平台从未授权用户从任何第三方通过购买、接受赠与或者其他方式获得本平台账号,亦未授权用户将本平台账号转让或出借、共享给其他第三方使用(包括但不限于直播、录制、代练等情形)。因实施前述行为产生任何法律后果及责任均由用户自行承担。本平台不对前述未授权的用户行为负责,不受理因前述未授权的用户行为发生纠纷而带来的申诉……”。

   201938日,“无所有谓”(实名认证姓名为“**涛)向原告转账6,000元,后原告将涉案游戏账号和密码告知“无所有谓”,并将该账号交付“无所有谓”使用。同月14日,原告将6,000元退还“无所有谓”。次日,原告与“无所有谓”聊天记录如下:“原告:……你既然收了那钱,我就感觉你不想要号了,所以我收回,你理解有误。号我肯定是不玩,至于你要不要另外再说吧。无所有谓:以后不要摆甩了,谦虚点,没坏处的。”同月19日,原告与被告公司客服“紫娃”聊天记录如下:“原告:看见没有!我收了吗,你是个做什么的?几千块钱的交易,你动我大几十万的号……紫娃:请提供前后聊天记录,以证明你退还了,不卖号了。原告:我钱都给他了,给你看了,还提供什么,你有本事就封着……还叫我提供退钱的给你了,还要记录,你给我等着。紫娃:登录IP,重置问题都是你这里,卖号记录都在,你去投诉也可以,证据都有的,证据是不会说谎的。”

  另查明,现涉案游戏账号登记在第三人夏某名下,被告无法提供涉案游戏账号自注册至今的实名认证身份信息记录。

 

裁判结果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于2021109日作出(2021)沪0114民初242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原告王某与被告上海淘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用户注册服务协议》于202186日解除;二、被告上海淘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某损失4,200元。判决后,原、被告及第三人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关于原告与案外人“无所有谓”之间转账的性质,原告先称偶尔让“无所有谓”代玩,后又称其与“无所有谓”曾就账号买卖进行讨论,该6,000元仅是“无所有谓”体验涉案游戏账号的担保金,但否认以6,000元的价格交易,上述陈述存在矛盾。根据原告分别与“无所有谓”、客服“紫娃”的聊天记录中提及“不想要号了”、“至于你要不要另外再说吧”、“几千块钱的交易”等,应认定原告与“无所有谓”曾达成交易价格为6,000元的买卖游戏账号合意。关于原、被告之间的服务合同是否解除,原告在登录游戏时与被告间达成了服务协议,双方之间形成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因涉案游戏账号现已登记于第三人名下,原告已失去该游戏账号的控制权,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故原、被告之间的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应予解除。关于原、被告的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应如何担责。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本案中,原、被告均违反服务协议第二章第7条之约定,原告未经被告授权将涉案游戏账号进行买卖;被告则对原告与“无所有谓”之间的交易纠纷进行评判,且未遵循服务协议擅自将涉案游戏账户变更登记至他人名下,导致本纠纷发生。且被告作为游戏账号信息管理控制方,未提供涉案游戏账号注册至今的实名登记信息及变更登记信息,在管理上多有纰漏,应当予以改正。评定原告的损失应考虑该游戏账号的市场价值,原告认为该游戏账号的市场价值应等同于其充值金额,但原告持续充值购买元宝,在游戏过程中利用该虚拟货币购买道具等,提升其游戏体验感,被告已为原告的充值提供对价服务,故原告的损失不能以充值金额来认定。结合本案案情,涉案游戏账号的市场价值即原告的损失应综合认定为6,000元,根据原、被告各自承担的过错,认定被告应赔偿原告4,200元。

 

评析

近年来,我国网络游戏行业发展迅速,在促进网络文化市场发展,丰富人民群众文化娱乐活动,扩大和引导文化消费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发布的第42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86月我国手机网络游戏用户达4.58亿,半年增长率达12.6%,由于时下青年群体对手机网络游戏的喜爱程度日趋提升,因手机网络游戏发生纠纷的案件数量也不断增多。[1]但是,网络游戏公司变相诱导消费、用户权益保护不力等问题也日益突出。为加强对网络游戏的市场监管,建立良好的行业生态和市场,防止青少年沉迷网络游戏和过度消费等问题,国家有关部门要求注册网络游戏时必须实名认证。但因当前网络游戏法律规范尚不健全,网络游戏运营商系网络数据的实际控制者,其基于自身诉讼利益考虑,对于案件涉及的相关数据往往以客观情况为由而拒绝提供,使得游戏玩家诉请举证时失去了依据,也给法院查明事实设置了一定的障碍。司法实践中,法院面临游戏平台责任界定难、游戏玩家举证难、事实查明难、实际损失确定难等难点。本案即系典型的手机网络游戏玩家与网络游戏运营商间因游戏账号交易而发生的纠纷。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陈述情况,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一、原、被告间网络服务合同解除的过错认定和责任承担;二、网络游戏账号的财产价值认定。

 

一、合同解除的过错认定和责任承担

 

为加强对网络游戏的市场监管,建立良好的行业生态和市场,防止青少年沉迷网络游戏和过度消费等问题,根据国家要求注册网络游戏时必须实名认证。此外,网络游戏运营商系网络数据的实际控制者,其基于自身诉讼利益考虑,对于案件涉及的相关数据往往以客观情况为由而拒绝提供,使得游戏玩家诉请举证时失去了依据,也给法院查明事实设置了一定的障碍。

 

本案中,原、被告均违背了“禁止游戏账号买卖”的约定,未将实名认证措施贯彻落实。而被告作为网络游戏运营商,其具有“数据优势地位”,在承担平等主体之间的契约义务之外,也需要承担特殊的法定责任和社会责任。法院通过在审理时对举证责任进行公平合理分配,认定网络游戏平台作为网络数据的实际控制者滥用自身技术优势而消极举证的行为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最终,法院认定双方均违背了“禁止游戏账号买卖”的约定,原告存在违反合同约定擅自买卖游戏账号的行为,而网络游戏平台对于游戏参与者的实名登记负有审查义务,但游戏公司未履行实名认证义务,故其在管理上存在疏漏。

 

因涉案游戏账号现已登记于第三人名下,原告已失去该游戏账号的控制权,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故原告可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综合本案合同履行情况、违约情形、过错情况,法院认定网络游戏平台应承担主要责任,游戏玩家承担次要责任。通过进一步明确了游戏用户及游戏平台的义务和责任,规范了游戏平台的行为,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效维护网络游戏市场秩序,推动网络游戏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网络游戏账号的财产价值认定规则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系网络虚拟财产的表现形式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了法律保护范围,使虚拟网络财产是否受法律保护的问题盖棺定论。但检索立法现状,在2019723日文旅部宣布废止《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后,现未有其他法律、法规对于网络游戏财产的保护问题作出详细规定。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系指在网络游戏中存在的数字化、非物质化的财产形式。[2]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具有对网络空间的依赖性、价值性、获取的有限性和非永续性等特征。[3]自域外法角度考察,对于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价值的确定方式,作为游戏产业发达的韩国有专门的网络游戏财产价值评估系统,即“虚拟环境管理系统”,由运营商和组建的部门人员对该游戏中抽取一定数量的用户和道具作为样本,计算玩家获得这些虚拟财产平均花费的时间,并计算相应的价值。[4]自我国学界及司法实践情况进行考察,其中学界观点并非相同:以游戏玩家与游戏开发商签订服务合同时约定的价格进行确定、以玩家投入的时间和金钱成本进行确定及以玩家之间的交易习惯进行确定等不同观点。[5]司法实践中网络游戏财产的价值认定标准也系不一:(1)官方价格法,如案件系第三方窃取、破坏、骗取用户的游戏币,应以用户从运营商处购买时的官方价格进行计算;(2)重置成本法,对于游戏运营公司的损失应按照游戏运营公司创造或购置同等的虚拟资产所耗成本进行计算;(3)市场现价法,用户通过自愿的法律转移所获得的虚拟财产,应以购买时的价格进行计算;(4)中立机构鉴定法,由中立机构对涉案网络游戏财产进行评估。[6]笔者认为对于网络游戏财产价值的判断方式,由于案件存在属于民事或刑事案件、案件中涉及的当事人系游戏玩家与游戏玩家或游戏玩家与运营商等、涉案网络游戏是否存在公众认可的交易平台(如5173平台、网易游戏藏宝阁平台)及案件是否存在玩家间的自愿交易行为等不同情况,任何判断标准均无法做到适用所有案件,而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公平原则和公众的一般认知情况选择合理的判断方式进行确认。

 

本案明晰了“充值金额”“交易价值”“市场价值”不同概念的含义,探索了游戏账号价值的认定规则:首先,因涉案游戏账号发生纠纷的时间为原告与“无所有谓”交易之后的时间,故应以该交易时间作为评估涉案游戏账号财产价值的时间点。其次,本案中原告用诉请的充值钱款购买了游戏币,且相应的游戏币已基本使用完毕,原告已享受了相应游戏娱乐体验,即被告已提供了网络服务,故不能以充值金额评定涉案网络游戏账号的财产价值。最后,原告和游戏玩家“无所有谓”自愿达成6,000元的价格出售涉案游戏账号的协议,说明作为涉案游戏资深玩家的原告和“无所有谓”均认为涉案游戏账号在交易时的价值为6,000元,且该金额与涉案网络游戏的知名度、玩家数量亦为相符,故应以上述“玩家之间的交易习惯”或“市场现价法”判断标准确认涉案游戏账号的财产价值为6,000元。

 

综上,游戏玩家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出售游戏账号导致账号丢失,网络游戏运营商在管理上存在疏漏而未尽游戏账号实名登记、审查义务的,均构成违约,玩家应承担30%的责任,运营商应承担70%的责任;在涉案网络游戏账号存在玩家间自愿交易的情况下,应以该交易价格确定涉案网络游戏账号的财产价值。

 

[1] 参见:王洪用:《涉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案件的裁判思路》,《人民司法》2019年第22期。

[2] 参见:杜爱萍:《关于网络游戏财产问题的思考》,《法治与社会》,2010年第3期。

[3] 参见:张殿义:《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价值认定的讨论》,《法治传播》,2020年第1期。

[4] 参见:梁根林:《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以首例 QQ 盗窃案的法适用为视角》,《人民法院报》2014 年第 1 期。

[5] 参见:李佩遥:《侵犯网络虚拟财产行为之定性研究——以 73 份判决书为样本的分析》,《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4期。

[6] 前引①。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

 

【案例索引】

一审案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4民初24294号民事判决书

一审独任法官: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徐晓敏

 

编写人: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徐晓敏、孙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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