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起,卫生部出台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将正式实施。《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规定,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对于这一规定,不少医院都怕在实际操作中会惹来纠纷。
卫生部出台《病历书写基本规范》,除了规范病历书写需规范外,还规定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医院注册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授权的人员签字。其中,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的规定最受关注。
对于这一规定,医院有何看法?记者昨日从市二医院等多家医院了解到,大多数医院都担心签字惹纠纷。二医院一位医生说,这一规定实际上是维护了医院、患者双方的权益,一方面危重病人将因此得到及时抢救、治疗;另一方面医院也将“有章可循”。但医院也说出了自己的担心,医院代签字的本意是为了抓紧时间抢救患者,但是万一手术失败、抢救不成功,患者家属如果不理解,可能会追究医院责任,引发纠纷。即使医院代签字成功抢救患者,但会涉及医疗费用,患者家属如果认为一些检查、手术没有必要,而是医院借机牟利,也会导致纠纷。
对这一规定,市民黄先生则表示,该规范的实施需建立在整个社会医生医德、技术都合格及市民对医生都理解体谅的基础上。黄先生说:“如果部分医生医德不好,可能就会以此作为牟利手段,比如可以用便宜药的却用贵药,这也是很多人担忧的;但如果市民都普遍对医生不信任,那可能出现医生为躲避责任,而见死不救,不签字的情况。”
律师:
更应加强权利责任的界定
四川舟楫律师事务所律师宋成均说,这一规定无疑对医疗机构履行救死扶伤的职责、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是,如果医疗机构对患者抢救效果不理想,也容易在医患之间产生不必要纠纷。在实际操作中,事件的复杂性远远高出了新规中规定的情况,有关部门应先尽快明确医疗紧急情况的范畴,制定出规范的紧急治疗流程。
2007年11月21日,孕妇李丽云因难产被送进北京朝阳医院京西分院,而自称是她丈夫的肖志军却拒绝为剖腹产手术签字,医生与护士束手无策,在抢救3个小时后,孕妇因抢救无效死亡。宋律师说,新《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应该是针对“三无”病人,不应该包括“家属拒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