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的今天,犯罪已不再是区域性的现象,也不再是局限于一国之内的现象,而成为一种国际现象,以研究国际犯罪及其刑事责任为己任的国际刑法亦日益成为最引人瞩目和最具有争议的学科之一。2006年3月18日至19日,由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主办、国际刑法学协会中国分会协办,并由贵州大学法学院承办的“当代国际刑法新视野”国际学术研讨会在贵阳举行。
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赵秉志教授介绍说,这是继“第17届国际刑法大会”、“首届当代刑法国际论坛”和“第22届世界法律大会”之后,在我国成功举办的又一国际刑法学盛会,就国际刑事法院议题来讲,是继2005年“国际刑事法院上海地区研讨会”之后举行的第二次中国地区会议。来自国际刑事法院、加拿大外交部、加拿大刑法与刑事政策改革国际中心、美国路德格斯大学等国内外的专家学者和立法、司法部门领导共计70余人出席了会议,并就国际刑事法院、反恐和反腐败等国际刑法中的热点问题进行了集中的讨论与研究。
国际刑事法院:中国关注的问题
国际刑事法院的筹建及其自2002年7月1日起的生效运作,无疑是当今经济、政治以及法治协作全球化大背景下世界各国都不能不重视的崭新事物和重大问题。中国作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和最大的发展中国家,长期以来为推进国际正义以及人权发展付出了巨大的努力,并积极参与了国际刑事法院的创建过程。尽管迄今仍未批准《罗马规约》,但是中国作为推行改革开放、重视法治建设并且负责任的发展中大国,始终以开放的姿态密切关注国际刑事法院的发展。本次国际研讨会上,与会代表就《罗马规约》的加入、国际刑事法院的运作及中国关心的其他问题展开了深入而热烈的研讨。
截至目前,世界上已有100多个国家加入了《罗马规约》,作为发展中的大国和联合国安理会五大常任理事国之一,中国对加入该规约所持的态度成为世人关注的焦点。国际刑事法院法官Sang-hyunSong认为,种族灭绝罪、反人类罪、战争罪和侵略罪威胁着国际社会的和平和安宁,国际刑事法院能够有效惩治这些罪行,达到国际社会的期望;中国作为国际社会受人尊敬、有影响力和负责的一员,应当加入这一国际组织,以行动再次表明对《罗马规约》那些神圣条款的贡献和以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的决心。加拿大外交部法律事务官员JohnH.Currie则从另一个角度表达了自己的意见,国际刑事法院拥有严格的保障措施以避免恣意调查和起诉,再加上可供检验的可信性和约束性的记录,各国政府没有必要对于加入有过多的担心。
尽管中国目前尚不是《罗马规约》的缔约国,但该规约在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规定、国家官员豁免问题、保护国家机密资料问题以及国家与法院的合作与司法协助等问题上的规定都会对第三国产生一定影响。对此,中国政法大学凌岩教授指出,经过对《罗马规约》有关规定的分析以及从中国的实际情况来看,中国国民受国际刑事法院管辖的可能性极小。万一中国国民的犯罪成为国际刑事法院行使管辖权的目标,中国也可以利用《罗马规约》中关于质疑法院管辖权和可受理性的规定,反对国际刑事法院对有关案件的管辖。
检察官可以自行根据有关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范围内的国际罪行资料启动调查是各国政府和学者争议最大的问题之一,也是中国政府拒绝加入国际刑事法院的“两个严重保留”之一。应当如何看待该自行调查权?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应征认为,要正确理解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的自行调查权,必须在多元的文化背景下合理审视检察官侦查权的配置。应当关注如何协调检察官自行调查权与国家主权的关系,以及如何避免检察官受到不当影响,维护其国际正义保护神的公正品格。
作为专门审理国际最严重罪行的常设机构,国际刑事法院所审理的犯罪仅为种族灭绝罪、反人类罪以及战争罪。其中如何界定战争罪的含义,尤其是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的战争罪行是否属于战争罪,引起了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
中国促进国际刑事法院项目办公室负责人王秀梅副教授认为,将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纳入战争罪并接受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无可厚非,问题的关键一是只有安理会才享有启动断定和平之威胁、和平之破坏或者侵略行为的权力;二是关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构成要件的两个关键性门槛,即“作为一项计划或政策的一部分所实施的行为,或作为在大规模实施这些犯罪中所实施的行为”和“严重违反国际法既定范围内适用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法规和惯例”的严格把握与适用。
关于侵略罪的界定问题,美国路德格斯大学的RogerClark教授和武汉大学法学院的许发民教授撰文进行了论述,进一步阐明了侵略罪的构成特征和刑事责任。此外,西北政法学院的喻贵英副教授和周少华副教授还就美国拒绝加入国际刑事法院的理由和对美国立场的反驳理由进行了深入的分析,阐明了美国的真实意图,分析了美国反对国际刑事法院的相应举措,最后指出这些举措对中国的借鉴意义。
反恐热点问题
“9·11”事件发生以后,恐怖主义对世界格局的影响日益突出,严重威胁了国际和平与安全;与此同时,我国也面临恐怖主义的现实威胁,从而为和谐社会的建构带来了不和谐因素。为贯彻依法治国的要求,注重以法律手段反对恐怖主义是我国的必然选择。然而我国虽存在反对恐怖主义的政策与实践,但相应的法制建设多有不足。甚至对于恐怖主义的基本概念,我国的立法都缺乏明确的界定。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名誉院长、国际刑法学大会副主席暨中国分会主席高铭暄在比较借鉴世界其他国家的相关概念后指出,“对于恐怖组织的界定,不仅应当列出恐怖组织成立的最低人数,为了避免极大地扩大打击面,还必须对恐怖组织的界定加入主观要素。但要注意在恐怖组织的定义中不宜包含犯罪的动机要素,也不能把恐怖犯罪的最终目的界定为恐怖组织定义中的一个要素,还要注意恐怖组织意图实施恐怖犯罪的长期性。结合中外立法的经验,恐怖组织应当界定为三人以上以长期实施一种或多种恐怖犯罪活动为目的的犯罪组织”。
针对我国目前反恐立法的现状,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国际刑法学协会中国分会副主席赵秉志教授指出,迄今为止,除少数零散条款外,我国的专门反恐立法几乎处于空白状态,除刑法等少数法律存在专门内容外,其他法律并未突出反恐怖主义的特殊性,这就引起了法律适用中名不副实的问题,为改变这一现状,赵秉志教授进一步指出,应当在宪法中增设反对恐怖主义的明确依据,同时进行专门的恐怖主义立法。赵秉志教授认为,中国未来的反恐怖主义法应涉及多个部门法,在明确基础性概念之后,兼具预防、处置、制裁与补偿等内容,还应当改变现行的“以刑为主”的立法格局,建构“以宪法为依据,以反恐怖法为主导,诸法配合”的反恐怖主义立法新格局。
反腐败热点问题
此次研讨会所关注的另一个主题是腐败犯罪,这不仅是国内的社会热点,也是国际社会所共同关注的问题。尤其是2005年10月27日我国批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简称反腐公约)之后,如何使我国刑法与该公约相协调,成为研究领域的一大热点与难点问题。
武汉大学法学院莫洪宪教授认为,我国可以采取直接并入与间接转化相结合的做法。其一是在刑法典总则中做出原则性规定,以确认国际刑法规范具有可以直接适用于国内的效力;其二是通过国内的专门立法对国际刑法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补充,使之具体化,特别是当国际条约明文规定缔约国有立法义务时,更是如此。莫洪宪教授并在比较现有关于腐败犯罪之概念的基础上,对腐败犯罪及其范围和分类做出了明确的界定。
国际反腐败的另一个热点问题是伴随贪官外逃所带来的赃款追回问题。尽管《反腐败公约》创设了较为完善的腐败犯罪资产追回机制,相关规定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却几近空白。贵州大学法学院魏红副教授在回顾了腐败犯罪资产追回机制的创设与发展之后,提出了发挥公益诉讼的积极作用,完善外逃资产追回制度的构想,她主张先通过刑事手段取得诉讼必须的证据与材料,进而选取公益诉讼的民事诉讼程序为快捷方式,采取申请财产冻结、扣押手段,尽快追回资产。
著名刑法学家马克昌教授最后总结说,此次研讨会的举办,既向世界表明了中国对国际社会热点刑事问题的高度关注,也加深了中国刑事法学界与各国及国际组织同行之间的了解和友谊,为今后更加广泛持久的合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学术秘书、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郑延谱
法制网·蒋安杰 杨通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