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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志群律师谈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认定

编辑:陈志群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本文将重点分析如何对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进行认定。陈志群律师认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个人身份信息的安全和公民身份管理秩序;该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所谓故意,即明知公开、泄露他人信息会侵犯他人的权益和危害社会,却仍然去实施这种行为的心理状态。
  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以下几个特征,一是主观上不希望他人知晓,二是具有法律保护价值的,三是一旦泄露即可能导致公民权利受到严重侵害的。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中公民个人信息范围的界定。《刑法修正案(七)》第二百五十三条是这样规定的“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陈志群律师提示,重点注意“上述信息”的特定用语,故该罪名下所限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特指的是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如果并非该种该种渠道获得的,而是通过其他渠道(例如通过淘宝网店交易活动获得的)获得的,那么则不落入目前该罪的适用范围。
  关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中 “非法获取”行为的认定。陈志群律师认为,非法获取的手段依照刑法规定为“窃取”和“其他方法”。“窃取”指秘密盗取。“其他方法”指“窃取”之外的非法获取手段,但其应当与窃取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例如通过骗取、利诱、胁迫、抢夺、抢劫、恐吓、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系统等法律明文禁止的其他手段而获取的。
  关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中“情节严重”的认定,陈志群律师认为,刑法修正案规定,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但是何为情节严重?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故可认为司法机关在实践中可进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地认定。但一般情况下,情节严重,可以考虑以下几种因素:1、获取的信息是否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2、是否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3、是否严重干扰被害人的正常生活或严重影响被害人名誉;4、非法获取的手段是否恶劣;5、是否从中获利;6、获取信息数量是否较大,或是获取信息次数是否较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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