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加盟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您现在的位置: 上海法律网 >> 刑事行政 >> 法律常识 >> 正文

汪旺军律师谈伪造、变造核酸检测报告可能涉及的罪名

编辑:汪旺军律师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目前,新冠疫情仍在流行,核酸检测报告、抗原检测结果成为证明市民是否感染新冠病毒的主要依据。在这种情况下,有些人或者机构为了各种目的伪造、变造核酸检测报告。该行为不仅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还会妨碍疫情防控工作,更有甚者,还有涉及刑事责任。汪旺军律师谈谈伪造、变造核酸检测报告可能涉及那些刑事犯罪。

 

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核酸检测都是由医疗机构进行的,如果有人故意伪造、变造相关医疗机构的公章加盖在不真实的检测报告上,将涉及到该罪名。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5)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虽然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新冠肺炎不属于甲类传染病,但国家卫健委早在20201号公告中就依法决定对新冠肺炎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如果当事人伪造、编造核酸检测报告,引起疫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属于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可能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规定: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如果行为人明知是上述两类人员,还帮助其出具、伪造虚假核酸证明,使其顺利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就可能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犯。

 

面对当前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式,我们每一个人都应当遵守国家的方意政策,切不可做违反法律的事情。只有我们每一个人都积极配合,才能更好的恢复社会正常。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
  • 广告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