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只基金一只QFII成功出逃雪莱特
证券日报 雪莱特诉讼案13日开庭——高管辞职后股权激励是否还有效探析
昨日,有关人士向《证券日报》记者透露,广东雪莱特起诉前副总经理李正辉滥用股东权利案将于5月13日正式开庭。
据了解,该案由为今年4月1日生效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最新规定。雪莱特以此案由起诉,也成为该规定生效后全国首例诉股东滥用权利案件。
起诉缘于辞职后是否还有股权激励
从2007年9月开始,雪莱特董事长柴国生也以未履行相关协议及承诺为诉李正辉,2007年10月,李正辉起诉雪莱特董事会决议违法,要求撤销决议恢复其股东权益。2008年3月10日,李正辉突然向法院就股权纠纷案申请撤诉,并被法院当日裁定准许撤销起诉。
李正辉的突然撤诉,雪莱特认为,李正辉滥用《公司法》赋予的诉权对公司提起诉讼,在案件经法院两次开庭并引起媒体广泛关注后,又出尔反尔,随意撤诉,系滥诉行为,给公司造成了包括股价波动、社会********,要求法院判令李正辉赔偿其经济损失10万元。
从公开资料来,柴国生诉李正辉案一直没有判定,雪莱特又以公司的名义起诉了李正辉。
相关法律人士认为,两起案件中,无论是雪莱特还是李正辉胜诉,均需要一系列的证据。
李正辉原为雪莱特董事、副总经理,连环诉讼源起于他2007年7月25日提交的拟于当月月末辞去董事和副总经理职务的辞职报告。
柴国生在起诉书中称,为激励高管,他于2002年12月自愿将名下的38万股雪莱特股份无偿赠给时任公司副总经理的李正辉,双方同时约定李正辉自2003年1月1日起至少要在公司服务满5年,若中途退出则将收回这部分股权。
此后的2004年7月,柴国生再次将名下的占雪莱特0.7%的股权赠予李正辉。李正辉承诺自2004年7月15日起五年内不以任何理由从公司主动离职,否则将按约定向柴国生给予经济赔偿。
鉴于38万股股权在雪莱特上市及送股后已增至522万股,因而要求李正辉返还之前获赠的522万股股份及赔偿损失1929万元。
之后,雪莱特又以公司的名义起诉了李正辉。
事实真相揭晓前基金纷纷出逃
据悉,柴国生将股份转让给李正辉时,的确前后签了两份协议。第一份协议是无偿赠与,要求李正辉接受赠与后,必须在公司工作至少五年,但这个协议没有在工商部门登记;第二份协议是用来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的,但这个协议内容是有偿转让股份,没有约定李要在公司工作的年限。
5月7日,上海诚信律师事务所刘军厂律师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认为,起诉恶意诉讼,滥用诉权比较困难,解决不了实际问题,属于公关诉讼。而《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最新规定只是说明了有这么一项权利,就像知识产权里面的恶意诉讼一样,前提是要有证据,像股价的波动是否和诉讼有关,因此取证还是很困难。
刘律师认为,工商局(应为股权出让方和受让方)一般都会在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赠与协议中明确约定。凡是为了办理股东工商变更登记而签署的任何文件包括股权转让协议等,仅仅是为了办理工商登记之目的,不视为双方对本文件的变更。
而且不管你成交价格是多少,是否花钱,工商局备案里的股权转让协议一般仅仅是一两页纸。而且全国的工商局基本都这么做。
在真实的工商局(应为在工商局登记备案的)股权转让协议上,都会写上这样一句话:此协议仅仅是为了履行变更登记手续,不视为双方又签了新的协议。
而且,无论股权转让的真实对价是多少,无论是否是赠与,工商局都会要求在办理变更登记时按照注册资本原值签署股权转让协议进行变更登记。
也就是说,无论双方的股权转让或者赠与,应该是以双方签订的第一份协议为主,而且工商局登记的股权登记协议上,尽管登记上表面协议是花钱买的,也不一定是真的支付了对价。
柴国生委托其代理人在法庭上公开宣读的一份声明,李正辉举证的他在2003年分两次将106.4万元现金作为购买已赠予他的股权一说不成立。理由是当时这份赠予股份是按38万元价值计算的,李正辉不会在不到半年的时间内,以原价值2.8倍的现金来购买原本赠与自己的股份。
可是雪莱特招股说明书说,经股东会决议同意,李正辉于2003年4月1日与柴国生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李正辉以106.4 万元受让柴国生所持有的38万股股份成为新股东。双方不仅履行了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而且股权转让价款已全部以现金方式结清。
从工商局登记和股改说明书来看,柴国生目前胜诉的证据就是在第一份协议中,是否有股权激励制度的规定、股权赠与规定等或者类似于这样的文件。
李正辉举证的以106.4万元购买已赠予他的股权,那么,刘正辉则要提供付款证据。
据刘律师讲,而这一切,均在第一份协议中应该体现。
这桩连环官司也影响到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从公开的资料看,2007年6月30日,雪莱特的十大流通股中有7只基金和一只QFII,7月25日李正辉辞职,在接下来不断诉讼的过程中,一直到今年的3月31日,公开资料显示,目前仅剩一只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