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公布保险外币统计币种及折算汇率办法
2006年12月30日,中国保监会公布了《保险外币统计币种及折算汇率管理办法》,要求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保险机构按照该办法规定向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保险统计信息。
根据该办法,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对保险机构外币业务实行分币种统计制度,统计所使用的币种包括:美元、欧元、日元、港币和英镑。保险机构向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的外币统计信息包括上述币种原币的统计信息、所有外币折美元的统计信息及所有外币折人民币的统计信息。
此外,保险机构在报送所有外币折美元的业务类统计信息时,折美元的汇率须采用国家外汇管理局每月公布的各种货币对美元的折算率。
如果保险机构在对国家外汇管理局未公布美元折算率的外币进行统计时,折美元的汇率应采用报告期末最后一天境外公认的金融市场公布的该币种对美元的汇率。
该办法同时规定,保险机构在报送所有外币折人民币的业务类统计信息时,折人民币的汇率采用报告期末最后一天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外汇牌价中间价。在对中国人民银行未公布人民币汇率的外币进行统计时,保险机构要先将该种外币折算成美元,然后再按报告期末最后一天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折算汇率至少取四位小数(四舍五入)。
保监会有关负责人称,该办法根据《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章制度制定,主要是为了加强保险机构外币业务的统计管理,提高外币业务统计信息的质量和可比性。保险机构在报送所有外币折人民币的财务类统计信息时,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及其《应用指南》的规定进行汇率折算,并确保报送的数据与公司会计报表的数据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