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特定商业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陈志群律师认为,一般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考虑:
第一,该特定商业信息是否不为公众所知悉。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应具备的条件是“不为普遍知悉”和“并非容易获得”。
第二,该特定商业信息是否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第三,权利人是否已经对该特定商业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如果上述三个方面都同时具备,则我们可以认定该特定商业信息属于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