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有当事人咨询有关无单放货的法律问题,陈志群律师在此对无单放货问题进行简单的集中解答如下:
无单放货,又称无正本提单放货,是指国际贸易中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收货人未出示正本提单情况下交付所承运货物的行为。货物运输承担者把其承运的货物交给未持有正本提单的收货人。正常情况下,无正本提单放货是由于押汇、结汇费时较长,或装卸港之间距离较短,正本提单不能在船舶抵卸货港之前转到收货人手中,收货人凭副本提单加保函向承运人提货。对此,我国《海商法》第71条明确规定,提单是“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因此,凭单放货是一项法定义务,也是各国接受和公认的国际贸易惯例。
无单放货一旦出现,一般情况下,只要没有免责事由,承运人就应该对此承担全部责任。但是,陈志群律师提示,存在某些例外情形,例如所谓的免责事由大体上可以总结为如下几点:
1、地方法规、习惯作法。如果货物交付地的法律要求货物在无正本提单的情况下也必须交付,那么船长对无正本提单交货将不负责任。此外,如果港口的习惯做法是货物在不出示正本提单时就应交付,那么船东也可能不必对错误交货负责。
2、提单丧失物权凭证功能,可以免除承运人无单放货责任。
3、承运人尽了适当谨慎检查提单真实性的义务后将货物交付给提单持有人,承运人得解除责任;另一方面,如果承运人将货物交付给真正所有权人而未收回提单,则不受提单善意购买人的追偿。
4、提单持有人承认。
5、提单遗失、被盗、灭失或因金融上的原因未能得到提单,提货人如能证明他是提单受让人,而且对正本提单去向做出满意解释,承运人有权将货物交给提货人,但一般应经法院公示催告程序后凭担保提货。
陈志群律师强调,以上是针对不记名提单而言,司法实践对记名提单的处理有所区别,请注意区分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