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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谨防电放保函陷阱

编辑:陈志群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在海上货物运输实践中,承运人通常在两种情况下实施无单放货行为,一是接受托运人的电放指示,二是接受收货人的保函。电放一般是托运人向承运人发出的指令,承运人接到电放指令后先收回其已签发的提单,再指示目的港代理放货;而保函系收货人未持正本提单而向承运人要求提货时,以其本身的信用向承运人所作的承诺。但是,在以往案例中,陈志群律师见到过,收货人向承运人签发了电放保函,这种保函与托运人的电放指令和收货人的提货保函都有所区别。有一个案例中,承运人没有注意到该区别,导致行使权利时已经超过保证期间,为此承担了不利法律后果。

  据此,陈志群律师提示,面对形形****保函时,承运人应当严格审核其内容,注意区分实质内容,而不要被形式上保函名称所迷惑,导致权利救济出现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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