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争议的解决方法
国际贸易争议的解决方法
国际货物买卖履约时间长、涉及面广、业务环节多,一旦在货物的生产、收购、运输、资金移动等任何一个环节发生意外或差错,都可能给合同的顺利履行带来影响。而且国家市场变幻莫测,一方当事人往往有可能在市场行情发生不利变化时,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致使另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受到损害。再加上当事人处于不同的国家,其所属国的法律制度、文化传统等因素的差异,争议的产生是不可避免。
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形成了各种解决国际贸易争议的方法,主要包括:协商、调解、诉讼和仲裁,此外还有世界贸易组织建立的解决国家之间贸易争端与机制。
1、协商
协商是争议各方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有关法律、政策及合同条款的规定,直接进行磋商或谈判,互谅互让达成解决争议的协议。这一争议解决方法的最大特点就是没有第三者介入,完全是依靠双方当事人自己解决,争议能否解决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
通过协商解决国际贸易争议具有很多优点:
(1)自愿:协商自始自终都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因此双方达成的协议一般也靠双方自愿遵守。
(2)程序简便、形式灵活:由于协商是双方意思自治的表示,因此形式非常灵活,既可以面对面地谈判,也可以通过电报、电传、电话、邮件等手段磋商,程序也由双方自己决定,没有固定的格式。
(3)省时、省力、省钱:因为协商完全靠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不需要任何第三方的介入,因此相对于其他需要第三方介入的方式来说,所花费的时间、金钱都是最低的。
(4)法律适用灵活:在协商时,无须援引某个国家的冲突规则来确定适用哪个国家的实体法,这使得当事人对解决争议的后果有所预测,也可以在不违背有关国家法律基本原则的情况下,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和交易的具体情况灵活地解决争议。
相对于协商的优越性,它也有其无法克服的缺点。如果双方利益冲突较大,分歧严重的时候,往往不能通过协商达成妥协。而且在双方协商达成协议之后,若有一方不愿意履行,对另一方也没有请求强制执行的效力,还得通过其他方式保护自己的权益。
2、调解
调解是在第三者主持下,通过其劝说诱导,促使国际贸易争议的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互谅互让,达成协议以解决争议的一种方法。调解与协商的最大不同在于调解有第三方介入,但在调解中,调解人不能独立自主地作出具有约束力的决定,争议能否解决最终还是取决于双方当事人能否互相妥协达成协议。
国际贸易中的调解,依主持人的身份不同可以分为:民间调解、仲裁机构调解和法庭调解三种。
(1)民间调解:是指仲裁机构、法院或者国家专门指定负责调解的机构以外的第三者主持进行的调解,可以是组织,也可以是双方共同信任的第三人。
(2)仲裁机构调解:是指在仲裁机构的支持下按照该机构所制定的调解规则进行的调解。经仲裁机构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一般应制作调解书,对此类调解书的效力各国有不同的规定。根据1994年6月1日生效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50条的规定,对调解成功的案件,仲裁庭根据当事人和解协议的内容制作裁决书。
(3)法庭调解:也称司法调解,是法院主持的调解。现今,许多国家的民事诉讼法都把调解作为法院在诉讼之外解决民商事争议的一种方法。法院主持的调解一旦达成协议,就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生效后,就具有与判决同样的效力。
3、诉讼与仲裁
诉讼和仲裁这两种方法,都有第三者介入,且第三者都有权不受当事人解决争议之意见或看法的左右而独立自主地作出决定,且该决定对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这是诉讼和仲裁的共同点。两者还有以下几方面的区别:
(1)法院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法定管辖权,只要当事人一方向法院起诉,法院就可以不经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受理案件,并可以对被告采取传唤等强制措施。而仲裁机构一般是民间组织,其管辖权的确立必须经过双方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否则仲裁机构不能强迫另一方进行仲裁。
(2)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是由法律规定的,可以审判法定范围内的任何事项。仲裁机构只能仲裁双方当事人的事先约定的事项,不得对该范围以外的事项进行仲裁。
(3)法院审理某一案件的法官是由法院任命的,开庭的时间、地点、程序也都由法院规定。而仲裁员、仲裁程序、时间、地点等都是由双方协商决定或指派的。
(4)从保密性来看,诉讼一般都是公开审理的,而仲裁一般是秘密进行的,裁决也一般不对外公开。
(5)就时间和费用来看,仲裁程序不像司法诉讼程序那样严格,而且仲裁一般是“一局终审”,所以用仲裁解决争议一般比诉讼更迅速、更节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