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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志群律师谈测谎在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运用

编辑:陈志群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案情简介:

  2009年5月,被告向原告借款240000万,当日签订《借款抵押合同》,并收到原告银行汇款211200元。2010年12月,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条,借款金额为586346元。2011年3月,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归还586346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被告委托陈志群律师代理本案诉讼。庭审中,原告称,向被告出借过第二笔借款34.6万,并以现金方式交付。被告陈述,原告起诉主张的586346元是借款本金211200元通过利滚利的方式计算出来的本息之和的金额,并作为借款写成借条,并不存在第二笔借款34.6万元。

  争议焦点:

  原告与被告的陈述最大的争议在于是否存在第二笔借款34.6万元?

  律师分析:

  庭审中,主审法官建议就上述争议事实进行测谎。被告同意测谎,陈志群律师作为被告代理人,也当庭向法庭申请进行测谎。事后,原告拒绝测谎。

  陈志群律师分析,只要被告所说属实,那么原告面对测谎是完全被告,不管是同意测谎,还是不同意。如原告同意测谎,那么测谎的结果大概率是对原告不利的;如原告不同意测谎,那么将成为法院作出对被告有利判决的重要参考。

  审理结果: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已经交付第二笔借款34.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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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志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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