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
监护人
【类别】 监护
【来源】 《民法通则精要与依据指引》2005年版
【全文】
监护人
监护人是指具有监护资格和监护能力的自然人,特殊情况下单位也可成为监护人。从维护被监护人利益的目的出发,法律对监护资格有严格要求。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当然的监护人,不需要办理任何的法律手续。在父母双亡和丧失行为能力的情况下,可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员担任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担任监护人,并经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同意。以上人员在民法通则中分开列项,但不能就此认为有先后顺序,应从更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的立场出发,选定监护人。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的选定也是如此。
监护人还需具备法定的监护能力。监护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资格当然丧失。监护人需有良好的经济条件,一方面可以避免监护人借监护之名,从被监护人身上谋取不正当利益;另一方面,在被监护人经济条件比较差时,可以给被监护人提供起码的生活保障。监护人还需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有比较密切的关系,对被监护人有足够的照顾。此外,虽然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民事意思能力薄弱,但不能就此否认其喜好,在选定监护人时,还是应当把被监护人的意向作为参考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