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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外籍员工如何办理手续?

编辑:陈志群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某一常年法律顾问单位近日向陈志群律师咨询,问题:我公司近期打算聘请两名外国人,其中一人有******证,另一人持******证,持******证的外国人原来是在其他公司工作,问我们该如何办理聘用手续?如没有办理,有何法律风险?

  陈志群律师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分析之后,大致答复如下:

  首先,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须为该外国人申请就业许可,经获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后方可聘用。因此,聘用外国人应申请就业许可,如未办理即就业则属违法。其次,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应持职业签证入境(有互免签证协议的,按协议办理),入境后取得《外国人就业证》和外国人居留证件,方可在中国境内就业。因此,外国人员工都应当持职业签证入境,如没有职业签证则属违法。最后,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用人单位必须与其就业证所注明的单位相一致。外国人在发证机关规定的区域内变更用人单位但仍从事原职业的,须经原发证机关批准,并办理就业证变更手续。外国人离开发证机关规定的区域就业或在原规定的区域内变更用人单位且从事不同职业的,须重新办理就业许可手续。因此,持有职业签证的外国人,变更了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办理就业证变更手续或重新办理就业许可手续。这三项是用人单位或外籍员工必须办理的手续。

  同时,陈志群律师提示用人单位两点:1、外国人在中国就业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二)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经历;(三)无犯罪记录;(四)有确定的聘用单位;(五)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2、用人单位与被聘用的外国人应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关于法律风险,陈志群律师认为存在以下情形:

  1、根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对违反本规定未申领就业证擅自就业的外国人和未办理许可证书擅自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处理。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对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私自谋职的外国人,在终止其任职或者就业的同时,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限期出境。对私自雇用外国人的单位和个人,在终止其雇用行为的同时,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其承担遣送私自雇用的外国人的全部费用。
 
  2、根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对拒绝劳动行政部门检查就业证、擅自变更用人单位、擅自更换职业、擅自延长就业期限的外国人,由劳动行政部门收回其就业证,并提请公安机关取消其居留资格。对需该机关遣送出境的,遣送费用由聘用单位或该外国人承担。

  随着中国社会日益国际化,上海作为国际大都市,外国人就业现状日益增多,用人单位聘用外籍员工的需求也日益增大,但是大多用人单位对聘用外籍员工的相关法律规定及注意事项并不熟悉,因此,陈志群律师建议用人单位可考虑向专业机构或人士进行相关咨询,以防有不必要的法律风险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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