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网友在微博上向陈志群律师咨询关于“一事不再理”的问题,现就该问题详细解答如下:
司法实践中,“一事不再理”通常被作如下解释:
第一,“一事不再理”中的“一事”,是指前后两个诉讼必须为同一事件,才受“一事不再理”的限制。同一事件是指同一当事人,基于同一事实而提出的同一诉讼请求。同一当事人并不限于在前后两个诉讼中同处于原告或者被告的诉讼地位,原告不得另行起诉,被告同样不得另行起诉;
第二,同一法律关系,指产生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的法律关系;
第三,同一请求是指当事人要求法院作的判决内容相同。
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称之为同一事件,若三个条件有一个不同,就不是同一事件。
网友在咨询问题中提及以侵权为由和违约为由起诉,陈志群律师认为,侵权与违约是两个不同事由,它们分别代表不同的法律关系,故按照上述规则不可称之为“同一事件”,也就不受“一事不再理”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