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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志群律师解析“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案例

编辑:陈志群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陈志群律师查阅过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认定案例,该案例的基本案情是:

2010年4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房地产转让协议》,约定将甲公司的不动产转让给乙公司。2010年11月,甲公司的股东刘某等人与乙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公司的全体股东将全部股权转让给乙公司,同时前述《房地产转让协议》解除。2011年1月,甲公司的股东刘某等人以显示公平、规避法律等理由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本案历经一审、二审、再审,期间穿插了行政复议纠纷,最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诉请。

陈志群律师查阅了最高人民法院裁判理由,核心理由是:1、该《股权转让协议》合法、真实、有效。2、《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重点在于规制被掩盖的违法行为,而当事人通过民事行为实现另一后果本身,并不构成该项规定中的“非法目的”。3、股权转让行为和房地产交易行为应分别课以不同的税收,对当事人需如何缴纳税款亦应由税务部门根据实际发生的行为作出相应认定,不能仅以二者课税标准存在不同而认定各方存在偷逃税收的合意并进而认定合同无效。

陈志群律师认为,该案例为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提供了指导及参考,也为实践中大量存在的以股权交易代替房产交易的合法性提供有价值的裁判思路,值得研究及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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