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志群律师导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中关于最高额担保的法律规定,最高额担保是一般担保的特殊情形,有必要予以特殊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中关于最高额担保的法律规定如下:
第十五条最高额担保中的最高债权额,是指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实现债权或者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等在内的全部债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登记的最高债权额与当事人约定的最高债权额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登记的最高债权额确定债权人优先受偿的范围。
第三十条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的计算方式、起算时间等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的计算方式、起算时间等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均已届满的,保证期间自债权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尚未届满的,保证期间自最后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前款所称债权确定之日,依照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