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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志群律师导读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中关于最高额担保的法律规定

编辑:陈志群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陈志群律师导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中关于最高额担保的法律规定,最高额担保是一般担保的特殊情形,有必要予以特殊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中关于最高额担保的法律规定如下:

第十五条最高额担保中的最高债权额,是指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实现债权或者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等在内的全部债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登记的最高债权额与当事人约定的最高债权额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登记的最高债权额确定债权人优先受偿的范围。

第三十条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的计算方式、起算时间等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的计算方式、起算时间等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均已届满的,保证期间自债权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尚未届满的,保证期间自最后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前款所称债权确定之日,依照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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