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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点评:消费者申请公开财务遭拒,物价局败诉

编辑:陈志群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新闻原文:

     很多地方垄断企业,提出涨价的听证申请后,总以“商业秘密”为由屏蔽价格成本构成,以期达到消费者反对意见减少顺利过关。2009年3月26日,对于“郑州市热力总公司不愿公开财务报表,郑州消费者赵正军状告物价局”一案,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判决,依法撤销郑州市物价局2008年10月17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免于公开告知书》。 这表明价格听证的信息不再是什么“商业秘密”,应予公开。
    2008年9月21日,郑州市物价局在郑州新闻媒体上发布了关于召开郑州市集中供热价格调整听证会公告。9月24日,消费者赵正军向郑州市物价局提出申请并填写郑州市物价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郑州市物价局公开因供暖价格调整郑州市热力总公司近三年的经营状况、财务决算报表、与其他地区同行业的比较、近三年供求状况等情况。2008年9月26日,郑州市物价局就赵正军申请公开的内容向第三人郑州市热力总公司征求意见。2008年10月17日,郑州市热力总公司在郑州市物价局政府信息公开征求第三方意见表上回复的意见是不同意公开。郑州市热力总公司认为,郑州市热力总公司正常经营状况及公司的财务报告及审计报表及日常经营接受市国资委、财政、工商、税务等部门的监督管理,其中涉及郑州市热力总公司商业秘密的内容,因此不主张予以公开。同日,郑州市物价局作出了免于公开告知书,并送达给赵正军。
    2008年10月22日,赵正军一纸诉状郑州市物价局推到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被告席上,请求法院撤销郑州市物价局作出的免于公开告知书。2009年3月26日,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2)项第1、2目的规定,依法撤销被告郑州市物价局于2008年10月17日作出的郑州市物价局政府信息免于公开告知书。被告郑州市物价局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对原告赵正军的申请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中国法院网 张胜利 高青)

律师点评:

  法院认为虽然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人,第三人也不同意公开,但是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在第三人出具的“郑州市热力总公司关于集中供热价格改革和调整的申请”中有一定的表述,该资料也被用于公开举行的听证会。因此,即使其中有不宜公开的内容,按照法律规定,被告亦应当作区分处理,向原告赵正军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上述新闻是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与公众知情权的问题。我国在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时候,从两方面体现了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一方面条例规定了主动公开的基本要求和公开的内容,也规定了各级政府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重点,还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公开的信息。另一方面,也规定了政府公开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不能公开,除此之外,都可以公开。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的判决正是体现并坚持了信息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打破了所谓的“商业秘密”壁垒,有利于真正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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