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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旺军律师谈“唯一住房”何种情形下可以被执行?

编辑:汪旺军律师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在工作中经常会遇到当事人咨询有关债务纠纷的问题时会问到,当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要求债务人支付债务,但债务人拒不履行的,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何种情形下对于债务人唯一的筑房可以执行,汪旺拿冠军律师就有关债务人唯一住房执行的问题分享一些有关的法律知识。

 

债务人所谓的 唯一住房是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唯一可居住房屋。

对于可以申请执行的住房一半是指权属明确的城镇房屋,对于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小产权房及其他无证房产等涉及国家土地制度和政策,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法院对于执行工作的意见,对于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对登记在其名下的唯一住房仍可执行:

(一)对被执行人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一审诉讼或仲裁立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被执行人在其户籍所在地或拟执行的唯一住房所在地农村享有宅基地并自建住房或被执行人享有小产权房等权属上有瑕疵而无法自由流转的住房的;

(四)被执行人将其唯一住房用于出租、出借或虽未出租、出借,但超过一年无人居住的;

(五)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系执行依据确定的被执行人应当交付的房屋的;

(六)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县级市、县、区范围)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房屋租金的;

(七)其他可以执行的情形。

 

以上就是汪旺军律师关于被执行人唯一住房在何种情形下可以强制执行的回答。作为债权人来说,当遇到债务人对于法院生效的裁决书未按规定旅行的,应尽早向发生申请强制执行,由法院出面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尽最大可能偿还债权人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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