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旺军律师在代理案件的过程中经常会遇到案件判决后,别搞不履行判决规定的义务,当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当法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进一步向法院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措施。当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已经被纳入失信名单后,对于被执行人名下的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财产是否可以成为强制执行的目标呢?汪旺军律师结合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解答。
1、被执行人名下的养老金能否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要求社保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问题的复函》(〔2014〕执他字第22号)文件中,最高人民法院回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应当视为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固定收入,属于其责任财产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冻结、扣划。但是,在冻结、扣划前,应当预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必须的生活费用”,“社会保障机构作为养老金发放机构,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
从上述回复可以看出,被执行人名下的养老金在一定情况下也是可以被强制执行的。当然,在强制执行养老金的时候,法院通常也会保留部分作为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费用。
2、个人账户中的基本医疗保险金能否强制执行?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对于个人账户中的基本医疗保险金,其属于个人财产,对于个人账户中的基本医疗保险金能否强制执行实务不同的法院也有不同的裁判观点。
3、住房公积金能否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符合条件的住房公积金可强制执行的答复》(2013)执他字第14号函中回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你院报告中所述事实情况,被执行人吴某某已经符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条件,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强制执行。”
从上述回复中可以看出,住房公积金在满足一定条件下是可以强制执行的。
汪旺军律师认为,对于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在一定条件下予以强制执行,有助于破解执行难的问题,也能更好的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